中新网10月22日电,中国国家安监局副局长孙华山透露,中国即将出台官员引咎辞职的具体规定,虽然具体规定还是以政府政令的形式发布,但相信将是内地官员“引咎辞职”制度法制化的开始。
在此之前,“引咎辞职”其实是官员责任自觉的内在要求。也就是说,对于某些问题官员来说,选择或者放弃“引咎辞职”完全是其主观范畴的问题。虽然严格的制度尽可以以撤职、免职等方式追究问题官员的责任,但却无法以法律强制力让官员主动作出“引咎辞职”的表态。现在好了,不管你想不想辞职,只要有重大问题出现,你就必须引咎辞职。
为什么一定要提倡官员“引咎辞职”制度,以至于中央还采取立法的形式确保这一制度呢?道理很简单,温家宝总理指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各级官员特别是高官肩负着人民的重托,权力大,责任重,理应恪尽职守,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对于他们,理应落实责任,务必落实责任,有过错就应该追究,有责任就应该承担。不实行引咎辞职制度,就推行不了责任政治,建立不起责任政府。
事实证明,任何没有法律做后盾,没有法制化的制度,都容易走上“形式主义”的不归路。“引咎辞职”制度也是如此。单纯靠道德素质和自律精神来规范的引咎辞职制度更像一个吓不着人的软绵绵的拳击手套,而不是实打实的重拳。既然伤不到人,那就会成为一种貌似美丽的花瓶。而且,缺乏具体规定的引咎辞职制度的缺陷也是明显的:很多重大问题的负责人利用“引咎辞职”制度的漏洞来逃避惩罚的现象也屡见不鲜。重大问题出现了,只要“引咎辞职”,就什么事都没了,换个岗位照样做自己的高官,应负的责任成了“无头案”。这显然是不行的。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研究所所长毛寿龙认为,高官承担责任有四个层面:一是承担道义上的责任,向受害者和公众负责;二是承担政治上的责任,也就是向执政党和政府负责;三是承担民主的责任,向选举自己的人民代表和选民负责;四是承担法律的责任,要向相关法律规定负责,看是否有渎职的情形存在。具体规定出台之后,“引咎辞职”成了重大事故责任人必然选择,而且这还只是开始,责任人除了要负有道德上、政治上、民主上的责任之外,法律上的责任也是要负的。如果说前三种责任是一种“软约束力”的话,那么“法律上”的责任就成了一种硬性的约束,成了“实打实”的重拳:在检查部门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渎职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发生,辞职之外,有关部门还要追究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成熟的政治文明中政治呼唤“引咎辞职”的制度化规范化以及常态化,毕竟官员对选民负责天经地义。同样,这也是我们民主政治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政府官员由人大选举产生,当然要对民众负责。所以,“引咎辞职”不应该是被拔高的“高姿态”而是官员应有的“常态”。它需要健全的监督机制、严格的责任机制等条件为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引咎辞职”制度的法制化功莫大焉!(稿源:红网)(作者:张若渔)(编辑:杨国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