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摄影师李征将著名歌手刘欢告上法庭,诉刘欢侵犯其著作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事情源于李征在2004年初刘欢北京个人演唱会期间为刘欢拍摄宣传图片,这些图片后被用在刘欢演唱会现场、宣传海报、门票、邮票以及随后出版的DVD光碟上,但这些照并未给李征署名。而据李征说,他与刘欢在2004年1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中写明了:刘欢组委会如在其印刷品及宣传图片中采用李征拍摄的图片,需在明显位置标注“摄影:李征(君容影像·李征制造)”。(《南方都市报》10月18日)
然而,李征的诉讼举动被一些人认为“告刘欢是为了提高自己知名度”,是一种“炒作”行为。16日上午,李征及其律师就此事召开记者会,首次公开面对媒体,李征在现场展示了在刘欢个人演唱会中使用但未署他名字的照片,并对“告刘欢是炒作自己”的说法作出了回应,称“依法维权不是炒作”。
有关署名权的诉讼在去年曾经发生过一起。2003年7月,张旭龙状告人民美术出版社和汤加丽,称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一书中照片由张旭龙拍摄,署名却为“汤加丽”。张旭龙提出:该书侵犯了其署名权,还侵犯了其作品完整权和获酬。今年4月26日,朝阳法院判决汤加丽支付张旭龙报酬10万元并赔礼道歉,此前还裁定人民美术出版社应立即停止发行署名“汤加丽著”的《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
从诉讼经济的角度上讲,笔者并不赞同动辄使用诉讼的手段为自身维权。因为诉讼是需要成本的,要消耗自己和对方的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国家也要为诉讼投入大量的资源,因而,诉讼作为一种司法对社会公正的保障只能是在其他方法(如调解、仲裁等)都无效时,才应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是,如果为维护某种权利,尽管这种权利在表面上看似乎获得的经济利益比较小,但是为了昭彰对其的特别保护,唤起人们的特别注意,就有必要利用诉讼这种有力手段进行维权。前些年,一些人为车站厕所收费问题进行“一元钱”的公益性诉讼,笔者认为就有唤起人们对于车站垄断霸权关注的意义,打得有价值。
署名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是著作权的基本权利之一,署名权对于著作权人来说是非常重要,因为这种权利包涵了著作权人的重要利益:一是作品的署名让著作权人创作成果被尊重和为社会知晓、认同,感到精神上的愉悦;二是著作权人的署名为日后的名气奠定基础,将来就可能在更大范围内为社会知晓,产生更多的经济利益。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对于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保护却不容乐观,因为署名权并不与经济利益挂钩,并不引起人们的特别重视。像李征诉刘欢一案,人们也许下意识认为,刘欢对李征的摄影作品已经支付了报酬,李征自己在诉讼中也只提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对自己说一声“对不起”,没有要求刘欢进行额外的经济赔偿,那何必为区区署名权而小题大做呢?
李征对刘欢的诉讼是否“炒作”,笔者并不太清楚。但是,从署名权现实中不受尊重的事实来看,用诉讼的手段来维护署名权,其客观上能引起人们对署名权的关注,也在提醒人们尊重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为署名权在现实的土壤中生根发芽浇灌法治的肥料,因而,李征就是在“炒作”,又有何不妥?
有时,为唤起人们对于某种权利的必要尊重和特别关注,通过诉讼手段进行一定的“炒作”,是在宣传法治精神,也是值得可取的。(稿源:红网)(作者:杨涛)(编辑:杨国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