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10月22日):我国将制订物权法全面保护私人财产权
新华网北京10月22日电(记者沈路涛、张旭东、邹声文)继保护私有财产写入宪法之后,我国将出台物权法对保护私有财产进行详细规定,进一步保护私人财产权。22日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将通过立法手段充分保护自然人、法人的物权,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作用,在明确财产归属、合理利用资源,维护经济秩序中发挥着重大作用。
法律专家表示,法律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在最高层次的宪法保护之外,还应有第二层次的民法保护,第三层次的各单行法保护。物权法对公私财产实行平等保护,这是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交易秩序形成的条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体现。
物权是一种重要财产权。这部法律草案对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等作了详细规定。草案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等都属于物权,物权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草案还对相邻关系、共有、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占有等作了规定。
翻阅这部物权法草案,其中对公私财产的保护作出了详尽的规定。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他人的物权负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干涉权利人行使物权。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物权。私人对其依法取得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享有所有权,国家保护私人储蓄,国家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
物权法日后的出台,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积累起大量的私人财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需要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需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专家认为,在过去,物权曾长期被忽视,社会生产力和人民的创造力的发挥也因而受到制约。物权法的制定,就是要通过物权制度来巩固劳动者和企业的物质利益,从而调动起亿万人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从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
新华网(10月23日):按照物权法草案规定 六类财产不得抵押
新华网北京10月23日电 按照物权法草案规定,6类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在担保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规定。按照草案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设定担保。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草案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但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按照草案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有的已登记,有的未登记的,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草案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所生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草案还对留置权、让与担保作了规定。
新华网(10月23日):人大常委会委员:物权法出台将鼓励创造财富
新华网北京10月23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3日在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时认为,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财产关系,维护经济、社会的秩序相当重要。物权法的出台,能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鼓励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希望这部重要的法律能够尽早出台。
不少委员表示,物权法日后的出台,将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他们表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我们完善财产权法律制度,健全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不断增多,老百姓很关心自己财产的安全和自身的利益。因此,物权法的出台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许多委员表示,完善的物权法律制度,对市场经济、对企业的活动、对各类主体的经营和产权保护是非常重要的。物权法的出台,将进一步保护私人的财产权,这可以充分地调动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从而营造出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一些委员提出,产权关系如果不牢固、不清晰、不健全,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很难健康、良好地发展。考虑到我国目前不少方面的改革逐渐触及到深层次矛盾,因此在这部法律的制订中,应该进行深入研究,使日后出台的物权法更加趋于合理性,更具有可操作性。
有些委员建议,由于物权法草案中涉及到很多登记事项,并且物权涉及到公示问题,所以物权的登记应当方便人们查询,应该进一步完善物权登记制度。
相关链接:
华西都市报(10月24日):解读物权法
新京报(10月24日):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转包转让
北京青年报(10月24日):物权法应该对灰色财富作出基本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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