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伦雄)顾客到商场购买东西,与一名保安产生矛盾,被保安砍杀20余刀,落下终身残疾。事后,受伤顾客将保安和商场连带告上法庭索赔,但上周五,南岸区法院一审认定,案发时肇事保安精神稳定,因此责任只能由保安个人全部承担,遂判决商场不承担责任。
去年夏天,顾客刘军(化名)前往南坪某商场购买商品,在商场里一个角落里,刘跟商场保安梁维江发生矛盾,梁将刘砍得一身鲜血,其他顾客赶紧报警。经过抢救,刘军得救,但却因为身上的20余起刀伤,落下终身残疾。
案发后,警方迅速介入。警方查明,案发现场的刀是梁维江从商场得到的,梁身上并无刀伤。梁本人供述动手砍了刘。由于案情简单,证据充分,检察机关很快将梁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逮捕。
事后,刘军认为,自己在商场购物时遭砍,保安梁维江当时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因此,刘向南岸区法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请求判令梁维江和商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索赔20余万元。
但上周五,南岸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经鉴定,保安梁维江在砍伤刘的过程中精神稳定,其没有精神病经历,梁砍杀刘的行为并不是职务行为。同时,事故发生后,商场积极抢救刘,因此商场并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梁维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赔偿刘军残疾补偿金等各项损失3万余元,梁所在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保安精神稳定,砍人并非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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