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北宁
根据中情局的请求,美国司法部今年3月草拟了一份秘密备忘录,授权中情局可以把囚犯带离伊拉克审讯。国际法专家们说,这种举动严重违反了《日内瓦第四公约》。
中情局把司法部的那份备忘录当作法律后盾,在过去6个月内往伊拉克国外转移了几十名囚犯。这些囚犯都隐匿于国际红十字会和其他机构的视线之外。
这份备忘录的标注日期为2004年3月19日,内容提及在伊拉克的平民和外国人受到日内瓦公约保护,但同时允许中情局可以在一个“临时、但不确定的期限内”把伊拉克人带离伊拉克。一些国际法专家说,这种意见实际上对《日内瓦第四公约》49条的最基本权利给出了不同解释。这项公约保护战争期间和占领期间的平民权利,其中包括不属于军队的反抗武装人员。“第四公约”明文禁止个别或大规模地将受该公约保护人员进行强迫性转移和从被占领土驱逐。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部备忘录中有一条注释还承认,违反上述公约禁令是“严重违反”公约,在美国联邦法律上也属“战争犯罪”。
在阿富汗战争期间,美国宣布“基地”武装人员不属于基于日内瓦公约的“受保护人员”,所以把“基地”嫌疑人带到境外关押和审讯是“合法”的。在伊拉克,美国的处理方式则相反,他们认为前阿拉伯复兴社会党成员、前政权军人和反抗武装人员及其他平民都受到日内瓦公约保护。可是,备忘录里一边承认日内瓦公约,一边又允许中情局随时将伊拉克人带到国外审讯,岂不是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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