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个星期五在江苏和北京几乎同时通过了新交规,这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当然是机动车跟行人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责任如何界定以及强制第三者保险进行赔偿,这两方面的话题,首先看我们的记者发回来的报道。
地方性新交规:细化国家新交通法
10月22号下午4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进入最后的人大表决程序,这预示着我国第一部地方性新交规即将诞生。
提交表决的江苏新交规明确了在交通事故当中,如果行人和非机动车有违章的情况,可以依据行人、非机动车责任的大小,相应地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比例。其中,在机动车没有责任的情况下,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的最高比例可以达到90%。
在同一天稍晚些时候,北京市的地方性新交规也通过了人大的表决。北京规定:在非机动车、行人违章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将只按照国家规定最低比例和额度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两部地方交规在同一个问题上的表述不同,但是都不同程度地对国家交通法中关于可减轻机动车责任的条款进行了细化。
现场记者告诉我们,现在争议的焦点已经不是车撞人之后机动车是否应该负全责的问题,而是在行人违章的情况下,该多大程度地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的问题。这也是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条例》时讨论比较激烈的一个方面。
江苏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王腊生认为,在行人负全责的情况下,机动车司机最多可以减轻80%到90%的赔偿责任。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的一位委员则认为,机动车司机要承担10%到20%的赔偿责任,是很不公平的,既然是行人的责任,为什么司机还要承担责任。
这样的争论反映出,在制定人与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赔偿细则时 ,是应该严格按照事故的责任来平等论处,还是从道义的角度出发,更多地倾向于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问题。而在5月1号国家新的《道路安全交通法》开始实施后,类似的争论在社会上还引发了一场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关于强者和弱者,通行权和生命权的辩论。
机动车与行人:通行权与生命权的辩论
新的交通法实施后,很多地方在处理类似这种由行人或非机动车负全责的交通事故时,都是判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的经济赔偿责任。尽管国家交通法中有可减轻机动车责任的条件,但是因为没有实施细则,执法者难以明确减轻的尺度,往往按照“机动车负全责”来处理。
对此规定,记者随机采访了新法规的相关两方。
行人:我觉得这样非常尊重人的生命权
司机:驾驶员也不是什么强势力,以人为本应该人人平等
江苏省在制定自己的地方交规的时候是如何去兼顾车辆和行人的利益的呢?
江苏省交通厅副厅长陈逸中说,我们觉得在交通行为参与者中机动车始终是强者,行人弱者,因此在处理交通事故当中,无论机动车是否有责任都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这就保护了行人。同时,在行人负全责的情况下我们要最大限度地减轻机动车司机的赔偿责任,这就体现了公平公正合情合法的原则。
关于这个问题,今天我们演播室连线国家行政学院的应松年教授,应松年教授参加了北京市新交规的起草和制定工作。
主持人:从5月1号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机动车负全责,包括有限制的负全责这一条款就引起了很多人的争议,这次江苏、北京制定的新交规,都对它进行了改变,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变化?
应:我想应该说是把交通法里面的有关规定更具体化了,更落实了,这样子使得大家可能有某些误解就解决了。原来大法就规定说的是如果一旦发生事故以后是机动车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是行人的责任,而且他也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可以减轻他的赔偿,减轻他的责任。 大法的规定比较笼统,江苏的也好,北京的也好,都把这个事情具体化了,落实了,就是说如果一旦发生这类事情以后,当然机动车应该承担责任,你毕竟是个钢铁的大家伙,那个是血肉之躯,一旦发生问题以后你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证据已经证明了是行人自己应该承担责任的,这个时候责任还是按过错的情况来分割、分担,这个老百姓就理解了。
主持人:应教授,这次关注整个变化还在于一点,以人为本这四个字是近两年来最深入人心的四个字,那么一部法律的制定,一个国家的一部法律的制定怎么样才能更好地贯彻以人为本?
应:这个题目比较大,我想所谓以人为本,在法律当中就是要体现保护老百姓的权利,保护公民的权利,那么你的权利受到损害就必须得到保护,但是确实有这样一个问题,就是在权利受到损害的过程当中,各方面有不同的责任,我们要按照公平的原则,多大的责任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这个也是以人为本,不能狭义地理解。
强制第三者保险
今年6月9号,南京市中心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骑车人逆向行驶时与迎面而来的一辆正常行驶的公交车相撞,导致骑车人死亡。
南京市交警朱如清告诉记者,自行车逆行,与拐弯过来的公交车相撞,责任划定是自行车负主要责任,公交车负次要责任。受害家属要求赔偿18万元。
受害者家属认为按照新的交通法,应该由机动车负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根据5月1号实施的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受害方家属要求赔偿18万元,而肇事车辆投保的最高限额是20万元,也就是说按照交通法的规定,司机无需自己再掏一分钱,可直接由保险公司来支付这笔18万元的赔偿金。
保险公司却认为,该起事故要按照交通部门认定的责任(比例)来赔偿,不全赔。在这起事故当中,司机负次要责任,依照相应的赔偿比例算下来,保险公司只能付给司机7万元块钱左右。而受害方另外11万元的合法赔偿就没了着落。
新的交通法要求保险公司不以责任论赔偿,而以责论处是以前的保险合同中理赔的老规矩,新规矩和老规矩中间的脱节,使得许多这样的交通事故成了目前难以终结的悬案。南京市交警二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梁谦说,如果保险公司按照交通法给司机全额理赔的话,驾驶员的赔偿才能落到实处,那么经济赔偿的有关规定就能得到解决了。
关于这一点,我们继续连线嘉宾。
主持人:还有一个焦点问题,就是说在出现了这种机动车和行人之间的事故之后,强制第三者保险必须很快的赔偿,您觉得为什么要制定这一条,背后的思路是什么?
应:我们在讨论这个法律的时候,北京市讨论这个举行听证会和座谈会都谈到了这个问题,就是一旦造成事故以后,比如说严重的像人身伤亡这样的事情,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个很沉重的负担,怎么来很好的能解决这些问题呢,我觉得发现,发明一个这种保险的办法,用强制保险的办法来分担这个责任,这是很聪明的一个办法。
主持人:但是这个前提条件应该是所有的机动车都要强制性的上第三者保险?
应:对。
主持人:但是应教授接着麻烦就来了,会不会导致保险公司开始琢磨了,迅速的涨价?
应:我想这个事情大概国家要干预,比方说强制保险的问题,我们原来在保险法里面没有说清楚的立法事情,这个是需要立法的,要说清楚。
主持人:假如政府在干预的程度上力度不够,直接导致的是保险公司价格的上涨,第三者保险的价格上涨,或者用各种软目的去拖,最后使这个很好的法律无法落地的话怎么办?
应:我想还有最后一个途径,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法院会来判,如果你是属于恶意的故意推托责任,或者这类事情,法院会判决的。
主持人:好,非常感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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