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实习记者 蒋平 实习生 陈静) 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11岁的女孩小雨(化名)将长春市民刘刚(化名)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与刘刚的父女关系,并承担抚养费。然而,让小雨没想到的是,刘刚根本不承认小雨是她的女儿,同时拒绝做亲子鉴定。
经过三次开庭,法院于近日做出一审判决:刘刚拒绝做亲子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确认小雨为他与同厂职工张珍(化名)非婚所生,刘刚依法承担小雨的抚育费每月300元。但刘刚不服此判决,准备上诉。
母女不堪生活重负索要5万抚养费
2004年2月,年仅11岁的小雨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与刘刚的父女关系,并提出要求刘刚与自己做DNA亲子鉴定,同时一次性付给抚养费5万元。法院受理了此案。
小雨的妈妈张珍说,她于1990年大学毕业后来到长春某厂工作,此间与丈夫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参加工作后,她认识了比她大19岁的同事刘刚,随着接触,两人渐生感情并发生了关系。1992年,张珍怀了刘刚的孩子,并告诉了丈夫。1993年小雨出生,两年后,张珍的丈夫与她离婚。之后,张珍便一个人带着小雨开始了清苦的生活。
张珍说,由于她怀小雨期间曾患卵巢囊肿,并因此动过大手术,所以身体一直十分虚弱。刚离婚时,刘刚还曾为母女二人租房,有时去看看孩子,并给些钱物,但时间长了,刘刚便以各种理由不愿再负担母女二人的生活。随着小雨长大,花销越来越大,张珍一人支撑的生活变得越来越难,在此期间,张珍只要一跟刘刚提钱的事,刘刚就会翻脸。无奈,11岁的小雨将刘刚告上法庭。然而,让母女没想到的是,平日对小雨很关心的刘刚,在法庭上却变了,他虽然承认与张珍有过同居关系,但并不承认小雨是他的女儿,并拒绝做DNA亲子鉴定。
法院三次开庭审理此案
由于刘刚一直在外地,因此至2004年7月8日,法院才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刘刚并不承认与小雨的父女关系。审判人员问刘刚是否同意做DNA亲子鉴定,刘刚表示“没这个必要”。对此情况,张珍感到很无助,因为她自己也没有证据证明女儿是与刘刚所生。
2004年8月19日,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这一次,张珍提供了4份证据以证明女儿是刘刚的:一份证据为,刘刚曾在张珍怀孕期间将一个有1000元存款的存折给张珍;另一份证明为,在小雨小的时候,刘刚经常去看她,抱着她玩,态度亲密;其他两份证明都是张珍的同事、邻居30多人的联名签字,表示听说过张珍与刘刚的特殊关系。然而,这4份证据只能作为佐证,最为关键的定案依据仍是刘刚与小雨二人的亲子鉴定结果。但刘刚一直拒绝做亲子鉴定。
2004年10月15日,法院第三次开庭,此时,刘刚仍拒做亲子鉴定。此次开庭,法院核查了刘刚的收入情况。经法院合议庭依法推定后认为:小雨系刘刚与张珍非婚所生,刘刚应对小雨依法履行抚养义务。
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此案的审判人员表示,这起案件很特殊,对于小雨的请求与张珍的指认,刘刚应该提供出相应的否认证据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且刘刚处在此案中掌握惟一有效证据的关键地位。做DNA亲子鉴定是此案定案的关键,然而刘刚却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又拿不出否认证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有关条款,刘刚拒绝提供此关键证据,这说明要查明的事实的关键即确认小雨与刘刚之间的抚养关系是否成立,其全部直接证据集于刘刚一人,而刘刚不提供证据来排除自己的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同时也是刘刚对小雨主张进行DNA亲子鉴定结果有可能预见事实对自己不利的自认。因此,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小雨为刘刚与张珍非婚所生,刘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付给小雨抚育费300元,至独立生活为止。刘刚不服此判决,准备上诉。
说起此事,11岁的小雨表现出了与同龄人相比少有的成熟,她说:“他可以不认我是女儿,但等他老了的时候,我仍会好好地照顾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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