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侯黎明记者安丹报道辽阳市储户董某银行卡丢失后,到银行办理挂失时未能及时提供有效证件,致使银行卡内的4000元钱被他人取走,董某认为银行对自己的损失应该负责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昨天记者从辽阳文圣区法院获悉,董某因不能证明其及时有效地提供挂失手续而被判败诉。
去年9月26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董某来到辽阳市商业银行某支行某储蓄所,称其持有的在该支行另一储蓄所办理的新兴卡丢失,欲挂失,但不能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或新兴卡账号,该储蓄所工作人员让其到开户储蓄所办理。董某于当日11时51分到开户储蓄所办理挂失手续,工作人员查询发现:该卡中的存款已于11时19分26秒、11时19分54秒、11时20分25秒分三次分别取走了1000元、1500元、1500元,共计被取走4000元。
董某认为,自己到商业银行某储蓄所申请挂失,但该所工作人员未予受理,只是口头告知到开户储蓄所办理,致使其卡内存款被他人取走,故该商业银行某支行应承担其损失及利息。
商业银行则认为,董某没有妥善保管新兴卡,申请挂失时也不能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或卡号,故银行方面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董某到第一家储蓄所办理新兴卡挂失,应该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而董某办理挂失时,未带任何有效身份证明,故该支行储蓄所未予办理并告知其到开户储蓄所申请,此举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董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提醒:如果遇到金融票证丢失申请挂失一定要按要求及时有效地提供所需要的手续,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否则将承担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