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赵文敏记者常琳报道儿子为父亲翻新房屋后,父亲便将房子给了儿子,但因为家庭内部矛盾,父亲没住多久便要搬出,并和儿子签订了买卖房屋协议。事后儿子拒不给钱,无奈父亲将儿子告上法庭。
2003年,家住鞍山市立山区的范老汉想把自己住的三间旧房翻建成新房。他在5个儿子中承诺,谁出资翻建房屋,并让自己住到终老,房屋产权就归谁所有。经协商,范老汉的次子愿出资80000元重建新屋。2003年8月,父子签订了翻建协议。新屋竣工后,范老汉住了进去,没过多久,范老汉就因家庭内部矛盾无法继续居住。于是他再次与次子协商,决定将房屋产权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次子。同年10月11日,父子两人达成买卖协议。但范老汉的次子未能按协议约定时间给付买房款。范老汉告到法院。经查,父子两人2003年10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写明出卖房款5万元,可协议书末行又写“此款伍元由购房者于2004年5月1日前一次付清”。
近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正常的社会生活经验判断,房屋价值不可能为5元,且协议书已写明购房款为5万元并用大写数字予以确认。范老汉的次子未能履行协议是造成此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对此范老汉的次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将购房款5万元给付其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