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快报讯 继婚前财产公证、婚后财产约定之后,不少家庭悄悄做起了夫妻间的“婚后忠诚公证”。
金华东阳市公证处今年已受理了三起婚后忠诚公证。这些公证都是因丈夫对妻子不忠或有不忠倾向,丈夫应妻子的要求立下的。一份公证的主角张先生,在外偷情被妻子发现。父母责骂、妻子发怒后,张先生上月和妻子写下“婚后忠诚协议”。为示悔改诚意,还特意对承诺书做了公证。张在公证的协议中承诺,以后他若再犯,离婚时把夫妻共有财产全部给妻子,另外再补偿妻子4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其余两例的内容为,如丈夫再犯,妻子可按法律规定多分财产。
东阳公证处一位姓马的公证员说,来做此类公证的都是30多岁的夫妻,家境富裕。因为承诺人在承诺书里承认了自己有过同居行为,以后万一离婚,诉讼时这些证据也将有利于妻子。
杭州市公证处副主任金涛说,以前也有一些杭州市民想做此类公证,但为稳妥起见,他们至今均未承接。主要是因为这种承诺都是单方作出,不符合合同法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加之约定中“婚外情”之类的概念较模糊,很难从法律上界定哪种情况算是有婚外情。另外,公证书主要公证的是当事人在文件上签名的真实性,对承诺书的内容一般只做形式上的审查。如承诺书对权利义务约定对等且具体,因为是双方自愿签订,他们并不反对。
浙杭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恩说,《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有相互忠诚的法律义务。但如果一方违反,如何处罚,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但也未明文禁止夫妻自行约定。夫妻双方签订承诺书,把抽象的忠诚义务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类承诺书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因为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可以看做是双方对共同财产真实有效的约定,如果一方在离婚时能举证配偶违反了该协定,法官应可据此进行财产分割。
另外,《婚姻法》还确定了夫妻双方的损害赔偿制度,离婚一方对另一方存在过错,造成另一方精神和物质损失的,应当对另一方予以赔偿。这一精神和“忠诚承诺书公证”的内容也是契合的。
权利义务如果不对等,按《合同法》规定,属于可撤消的合同。但撤消合同有一年的时间限制,如果双方一年内不撤消,承诺书便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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