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昨天下午,《合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经合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表决通过,将在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规模住宅区要通公交
针对现在城市里很多新建小区不通公交车的情况,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娱乐、商业等大型公共设施,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宅区,城市主次干道,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建设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并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通往一定规模的住宅区的城市公共汽车,其末班车发车时间不得早于晚上10时(冬季不得早于晚上9时),节假日应适当延长营运时间。火车站等市民出行特别集中的区域,应当开辟24小时营运线路。
携带宠物不得乘车
条例也对乘客的乘车行为作了明确规定,除规定不得携带宠物乘车外,还规定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以及易污损或者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乘车;不得在车厢内吸烟、向车内外吐痰、乱扔杂物。此外,无人陪护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和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乘客违反这些规定经劝阻无效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提供营运服务,造成车辆及相关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站点命名有章可循
对于此前本报曾讨论过的公共汽车站牌设置与命名,条例规定站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日常管理单位统一设置,应当标明线路名称、车站名、首末班车时间、沿线站名,保持完好、清晰;站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命名,一般以所在道路、标志性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文物古迹、重要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名称命名。
此外,条例还鼓励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使用清洁能源。
(吴超 本报记者 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