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肇事者无钱垫付医疗费,保险公司垫付了8000元,认为要等交警结案后才能一次性赔偿,伤者躺在医院无钱救治——
8岁小女孩上街求助
金黔在线讯 10月27日上午,记者在贵阳街头看到,一位小女孩求助众人帮她医治车祸受伤的父亲。记者了解得知,小女孩的父亲因车祸受伤,肇事者无钱垫付医疗费,而保险公司又不愿先垫付医疗费用,要等到交警结案才赔偿。
当天上午10点,贵阳市紫林庵闹市街头,一名小女孩跪在地上,胸前挂着纸牌向路人求助。女孩8岁,她说,父亲因车祸受伤住院无钱治疗……
随后,记者联系上了小女孩的母亲余贵英。余贵英介绍,她待业在家,一家人全靠丈夫跑出租车维持生计。2004年9月23日凌晨1点30分,在三桥立交桥下,一辆车牌为贵A07240的东风汽车因车况不良与丈夫的出租车相撞,丈夫和乘客龙某受伤,丈夫被送进贵医附院抢救。经过10天抢救,丈夫才醒过来。
住院期间,肇事者杨某垫付了几千元,保险公司垫付了8000元,余贵英又从亲戚朋友那里借了几千元,然而,这点钱对于救治丈夫仍然是杯水车薪。10月25日,医疗卡上余额不足,余贵英拿着医生开出的几百元的药单一筹莫展,8岁的女儿于是上街向众人求助。
余贵英向记者出示了贵阳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显示,肇事者杨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规定,杨某负主要责任,李光清和乘客龙某不负责任。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肇事者杨某,据他介绍,他于2003年10月在贵阳市人寿保险公司三桥分公司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额度为5万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垫付了8000元。
“我自己也很着急啊,我家里也比较困难,要支付两个人的医疗费用,我现在已经尽了全力,实在拿不出钱来。”杨某这样说。
伤者方和肇事方都认为按照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该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即在保险额度5万元内支付抢救费用。
记者就此采访了贵阳市人寿保险公司三桥分公司的彭经理,据他介绍,肇事者杨某于2003年10月在贵阳人寿保险公司三桥分公司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额度为5万元,双方产生合同关系。根据“新交法”的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才能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而杨某参加的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两者并不是一回事,所以,公司不能按“新交法”支付伤者抢救费用,保险公司一般只在交警结案后,才一次性给予赔偿。考虑到伤者的特殊情况,公司按照有关法规,给予垫付了8000元的抢救费用,总的赔偿金额要等交警结案后,才能一次性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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