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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晚,朝阳区石宝来河滨公园。一对恋人正在约会,因为4名治安巡逻员的“出现”,27岁的福建来京青年郑金寿溺水身亡。追打致死?意外事件?说法不一,被害人家属也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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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的过程无法得到证实
“是否有追打关系到罪与非罪,这是整个事件的关键所在。”27日下午,朝阳检察院主管立案监督的副检察长对记者说。记者从该院获悉,由于涉案当事人双方的说法截然相反,所以均无法单独采信。检方认为,有两份证据可以证明“追打之说”不成立。
录像和一名证人反映只追未打
一是一段监控录像。录下该录像的摄像头位于事发现场———城管支队的门口。录像可以证明:“案发时,一个年轻人从摄像头前跑过,随后两个骑车人追来,相距一段距离。”另一个证据则由警方找到的一名证人提供。该证人称,他在河对面,看到一个人跑过,后面有人追赶,“前面奔跑的人跳进了河中,他们之间相距有五六米远”。
据记者了解,有关这名证人的身份,有关机构称需要为其保密。
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只追未打
该院侦查监督处处长说,与之相对,并没有一份可以证明“追打”存在的独立证据。他说,根据媒体的描述,他们曾多次寻找一个“曾目击追打过程的10岁男孩”,但未能找到。他表示,现在的情况是无人证言“打”的存在。
警方鉴定结论不支持追打致死
检方认为,对于郑金寿身体上的伤痕,北京市公安局、公安部先后做出两份鉴定结论,但这些鉴定,均不能支持“郑金寿系被追打致死”的说法。
第一份鉴定结论说,郑金寿右腕部可见条片状挫伤多处;右手背、右小腿等处,可见到小片状挫伤;经X光照射,头骨未见骨折。朝阳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表示,其右腕部的伤痕属于打捞时牵引的绳索导致,有现场笔录为证。其他伤口,也不能有力证明其为“生前”“打击”所致。第二份鉴定结论称,郑金寿头部伤痕“应为死后形成”。至于身体的其他多处损伤,均为“非致命性损伤”,“磕碰、打击、擦蹭均可形成”。
该处长表示:“不排除磕碰、擦蹭的可能性,就不能认定有打击。结合其他证据、鉴定结论,尤其是第二份鉴定结论,反而进一步印证了不属于追打致死的最终结论。”
死者身上伤痕证明曾遭追打
昨天下午,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与朝阳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就本案进行了交涉。
证人不肯出面 录像未记录全程
死者郑金寿的哥哥郑金紫说,事发当晚,有许多在场群众都提出“看到了追打过程”,也有人证明那些治安巡逻员每晚都在附近勒索行人,并经常使用暴力。但他说,证人们出于种种顾虑,不肯出面作证。据了解,事发后,曾有一名中年男子称可以帮助郑金寿家人,但之后,他再也没有露面。
孙律师说,当晚现场的录像很短,不能反映事件全过程。“但追的行为导致了郑金寿的死亡,这是毫无疑问的。”
录像显示打捞时尸体未被磕碰
郑金紫说,尽管目前除了郑金寿的女友许珍姐外,没有人自称看到打的场面,但死者家属仍然有理由证明追打的存在。他说:“我弟弟双臂上的几处伤痕很明显与那几根铁棍(据了解,事发时,治安巡逻员的车筐里确有铁棍)的粗细和形状完全吻合。几条伤痕都是顺着手臂的方向,而且有皮下淤血。打捞时无论是捆绑还是磕碰都不可能留下这种形状的伤。二次尸检时,法医也对我说,打捞不可能留下这样的伤痕。”
在看过北京电视台对打捞过程的录像后,律师们确定打捞过程很顺利,而且死者的右臂外侧没有被捆绑或磕碰。“我们向检察院提出,希望对死者右臂外侧留下的条形伤痕属于死前伤还是死后伤进行技术鉴定。检察院已经同意就此向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法医进行咨询。”
治安巡逻员确实曾“追赶”死者
代理律师孙律师说,检察院已经确认“追”的过程是存在的,并确认追的人是将台乡政府聘用的治安巡逻员。“既然治安巡逻员承认‘追’的存在,那么,郑金寿落水后,他们也有职责立即营救。”孙律师说。
孙律师表示,目前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小组正在对下一步的行动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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