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见习记者熊德壮)昨日,市民肖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他的手机在两个月内就修了四次,其中包括两次黑屏现象,现在手机又是“打着打着就黑屏了”,他向商家要求换手机,但遭到了拒绝。当记者对情况作进一步了解时,才发现该消费者的维修单上并没有留下维修记录。肖称,他确实将手机拿到厂家设的维修中心去修了四次,对于维修记录他一直没有留意。昨日,记者和肖先生来到该维修中心,维修人员却并不承认肖在此修过手机。由于缺乏证据,肖先生最终没有换到新手机。
根据《消法》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记者从主城区各消协和12315了解到,维修次数一般以维修记录为准,而消费者由于拿不出维修记录不能退换货的情况并不少见。消协人员指出,出现这种情况,除维修人员工作失误忘记填写外,不排除有维修人员故意规避责任。消协在调解此类投诉中,有的虽费尽周折得到解决,但却加大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有的则因证据不足难以讨回公道。
为此,市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接受售后服务,尤其在商品“三包”期内接受维修服务时,切记要让维修人员填写维修记录,载明维修故障、维修日期,并由服务双方签字确认。以便出现纠纷时方便投诉和处理,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护。同时,维修人员在进行维修服务后也应当主动为客户填写维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