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头近光灯只亮一盏,换来交通处罚决议书一张,徐女士觉得交警处罚没有依据,这罚款有点冤。而丈夫徐先生正好是大学法学院的老师,认为交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作为妻子的代理人,将交警支队机动大队告上下城法院,要求撤销处罚。
今年7月4日,因为需要,徐女士在汽车租赁公司租了辆桑塔纳轿车。租过车的人都知道,租车前,车子的大小配件包括制动刹车、远近光灯都要检查一番。车子没问题,徐女士就开了这辆车。可是当晚正要从中河立交下环城北路时,被机动交警拦下了,告诉她车前的近光灯只亮了一盏。交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认定徐女士车子上路前,没有对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驾驶着有安全隐患的车辆,采取简易程序,当场对徐女士开出了罚款200元的罚单。
最后在处罚决定书上,徐女士签上了自己的名字。然而,这次违章处罚并没就此结束。8月27日,下城法院接到了徐女士的起诉书,被告就是机动大队。违章者认为交警处罚证据不足而告上法院的案子虽然不是首次,但绝对不多。在执法者和被执法者“一对一”的情况下,法院将如何采信证据,这个案子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
徐女士和丈夫的观点很明确,有先前的车检报告证明,车子的车前灯是没有故障的,但到了晚上,即使车灯不亮,也只能说是在中途出了问题,开在高架上根本发现不了,交警作出处罚前,没有出示近光灯不亮的充分证据。
但是机动大队却提出几点异议。首先,7月4日那晚,杭州拉闸限电,高架路灯开一关二,驾车人不应该没有发现,更何况交警摸过那只没亮的车灯,没有热度,这也排除车灯在途中故障的可能。更何况车灯只亮一盏,是铁板钉钉的事实。
昨日,法院以当时处罚决定书上的签字为由,认定徐女士对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决定没有异议,采信了交警的指认,故维持交警简易程序的处罚决定。徐女士的丈夫说,一审结果是意料之中的。但他们会继续上诉,因为在罚单上签字,仅是出于方便交警和安全因素的考虑,但不应作为承认事实和认同处罚的理由。
(通讯员夏珐记者王浩 杭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