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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现场夫妻对质奸情,法院判决丈夫获赔5000元


NEWS.SOHU.COM  2004年10月29日10:53  来源: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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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陵晚报报道】

  案情梗概

  1989年5月,溧水人贾聪守经人介绍认识了诸辛慈,相恋不久,二人便同居生活。1991年10月,女儿贾天颖出生后,二人这才补办了结婚登记。2000年10月,妻子突然离家出走,这一走就是3年多。2004年3月的一天,失踪的妻子突然找到了他,可对他说的第一句话就是:“我要离婚!”

  没有给贾聪守喘息的机会,40岁的诸辛慈一纸诉状将他告上了溧水县人民法院,还在诉状中细数了他的种种不是。面对如此心急的妻子,贾聪守感到天大的冤屈,他称妻子有奸情,离婚可以,但要给他精神损失费。昨日,溧水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直击

  原告:我要离婚!

  坐在原告席上的诸辛慈一脸平静,没有任何表情地说出了她的要求。“我和他是1989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的,下半年就开始同居了。可能是接触时间太短,缺乏了解,我们经常吵,有时还动手打。最让我无法忍受的,他总是无端猜疑我,说我外面有人,到处说我坏话,身为一个女人,我根本没法在那个家里生活。我多次逃回娘家,可每次他都带着村干部、邻居一大群人到我家劝,没办法我只好妥协。但回来后还是老样子,不是吵就是打,这日子实在是过不下去了。大概是2000年10月份,我离家出走了,一直到今天都没有回过家。我们现在已经分居超过3年,符合离婚的条件了,所以,我要离婚。”被告:你有奸情!当轮到被告贾聪守陈述时,他激动地冒出了一句:“你有奸情!”

  贾聪守说:“什么感情不和啊,这一切都是因为你。我们从相识恋爱到结婚,都是真感情,可是婚后呢,你却不守妇道,移情别恋,你要离婚为什么呀,就是有非分之想。你这个女人,一点责任心都没有,离家出走这么多年,你还看过女儿一眼啊。从2000年8月开始,我就发现你与那个男人住一起了,你现在要离婚,无非就是想和他结婚。离婚可以,你要赔偿我精神损失费,我要5000块。”

  证人:半夜捉奸!

  当贾聪守说出诸辛慈有奸情后,诸辛慈立即说贾聪守诬陷她。面对妻子的大呼冤枉,贾聪守大声说道:“我有证人,就在门外。”随后,一个叫丁金凯的男子站在了证人席上。

  “我们是一个村的,我叫丁金凯,农民,我对我所说的一切承担法律责任。2000年8月的一天,贾聪守要我帮他一个忙,去捉他老婆的奸。我说,这种事躲都躲不掉,我还跟你去?遇到了要倒霉的。我不肯去,贾聪守说,如果遇到了,保证按风俗给你挂红放炮,给你冲霉气。贾聪守一再恳求,我就去了。凌晨3点钟,我们来到了贾聪守开的小卖部里。贾聪守悄悄打开门,床上躺着两个人,贾聪守一把掀开被子,诸辛慈正与一个男子鬼混,贾聪守开口就骂。后来诸辛慈与那个男的跪地求饶,当时我就站在旁边,那两人向贾聪守保证以后再也不干那种事了。那男的哭着写了一份检讨,表示承认此事,诸辛慈也在上面签了字。”

  面对丁金凯的指证、贾聪守当庭出示的证据,诸辛慈羞愧地低下了头。法院判决溧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诸辛慈与被告贾聪守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被告之女,因其一直随被告共同生活,且本人也愿意随被告生活,故应随被告共同生活为宜。被告贾聪守在原告离家期间对子女和家庭所尽的义务较多,在分割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和债权时,可酌情予以照顾。

  因原告诸辛慈具有法定的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情形,故对被告要求原告给予损害赔偿5000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原、被告二人离婚;婚生女儿随被告生活,原告支付抚养费;另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金陵晚报记者陈菲通讯员轩辕海

  法条链接一 离婚损害赔偿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离婚时或离婚之后,无过错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导致离婚的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1、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过错,而且该“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过错。2、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如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相互扶养义务等。3、受害人无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受害人要件,即请求损害赔偿的受害人必须没有主观过错。4、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5、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过错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条链接二

  根据2004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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