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沈凤丽
晨报讯 “高露洁”和“佳洁士”,国际两大口腔护理产品行业巨头,为了牙齿美白广告语在上海“大打出手”。昨天下午,广州高露洁棕榄有限公司诉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以及广州浩霖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高露洁”要求三被告道歉,并索赔50万元。
2003年7月起,“高露洁”向中国市场推出了一款新产品:高露洁捷齿白美白液。2003年11月,“佳洁士”的深层洁白牙贴也在中国问世。并打出“佳洁士深层洁白牙贴的产品效果是涂抹式美白牙齿液的3倍”、“……美白牙齿液往往于涂上后数分钟便被唾液冲掉而大量流失,洁白成效相对偏低”等广告语。
当看到佳洁士在产品宣传单和网站上的上述宣传后,“高露洁”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用对比广告贬低竞争对手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法庭上,“佳洁士”表示,他们采用如此宣传语都是有科学的依据,并当庭展示了多份临床试验报告。但“高露洁”对此却提出,这些报告都是在“佳洁士”资助下进行的试验,缺乏独立性和公证性。
昨天,记者就此采访了华东政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黄武双。他表示,比较广告作为一种有效的广告表现手法,在各国都被广泛采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也越来越普遍,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
“商家希望通过比较广告,让消费者感觉自己的产品比别家好,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如果不当使用比较广告时,完全可能给其他竞争对手造成损害甚至构成不正当竞争。”黄武双表示,同行之间进行比较广告需要有尺度,应相互尊重,公平竞争。如此才能避免讼累,否则,最终受影响的只能是自身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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