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贾女士想不通,自己丈夫竟会在出租车上遭遇杀人劫财的惨剧,而凶手就是司机和埋伏在后座的两个同伙。昨天,她将出租车公司告上松江法院,索赔80万元。
案件回放:2004年1月19日凌晨,贾女士的丈夫蒋先生在松江人民路乘上了一辆出租车,坐在副驾驶座上。开车的叫陶辉,两个同伙张熠青和沈浩则埋伏在后排。等到陶辉故意将车开到僻静处时,张熠青用绳子套住蒋先生的脖子向后猛勒,沈浩则将衣服蒙住蒋先生的头,用榔头狠狠敲打蒋先生的头部,而此时陶辉继续开车。三人共劫得100余元及交通卡等物,后将蒋先生的尸体扔到了窨井里。9月21日,上海市一中院以抢劫罪等分别判处沈浩3人死刑至无期徒刑不等。
另查,陶辉原是该出租车公司职工,后被开除,并不是公司指定开这辆车的司机。
死者家属:出租车公司责无旁贷贾女士一方的观点是:出租车公司与蒋先生存在客运服务合同,按照《合同法》规定,公司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它是否存在过错,只有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公司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公司的行为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供的服务造成了蒋先生的死亡。蒋先生正在壮年,上有年迈双亲、下有未成年儿子,80万元的赔偿要求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按20年计算)29万余元及41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等。
出租车公司:凶手应该是共同被告出租车公司提出了增加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的要求:蒋先生的父母和儿子应该是共同原告,而不是由贾女士作为唯一原告提出全部赔偿请求;3名罪犯是本案第一位的直接的赔偿义务主体,应该列为共同被告。
出租车公司认为,陶辉不是公司职工,他盗用(强开)这辆车,公司并不知情。陶辉等在犯罪活动中将公司车辆作为作案工具引诱蒋先生上车,他假冒公司职工所作出的任何承诺、签订的任何合同都不代表公司,纯属他的个人行为。而且,他与蒋先生之间是罪犯与被害人的关系,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运输合同。
出租车公司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且80万元的赔偿计算没有依据。但它表示愿意在明确各方责任的前提下从道义上给予贾女士一定的经济补偿,而这一观点被贾女士断然拒绝。
法院将择日宣判。
记者阙军伟
转自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