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取消了《机动车驾驶证》的年度审验。但是,根据公安部第7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八条和省公安厅川公交发(2004)169号文件规定,年龄在60岁以上或持有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准驾车型的,或者持旧版C类驾驶证驾驶10人以上、19人以下中型客车的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由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如果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车管所将依法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或代理人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需经车管民警按照公安部第71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审查合格后,录入微机备查;如果不符合规定的,根据公安部第71号令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按程序予以注销。另外,根据省厅交管局《关于机动车驾驶证换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厅交发〔2004〕95号)规定,在办理A、B类驾驶证审验时,如果持证人的身高不足155厘米的,车管所将降级换发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体条件证明》要由本人或代理人送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递。如果由代理人办理,则代理人需出示自己的身份证明。
为了体现以人为本,切实做到便民、利民,我市交警支队决定,凡符合以上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从2004年10月1日起,按属地管辖的原则,可直接在辖区交警大队办理。
(申长兴本报记者石镇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