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在贷款购得两辆货车后,三农民竟以此作为诈骗钱财的工具,利用这两辆车重复贷款56.6万余元。日前,三人均被津南区人民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分别被处罚金5万元。
张某、温某、程某均系本市蓟县农民,其中温某曾于2002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一年。2002年7月,张某找到温某,要求其帮助贷款购买大货车。同年年末,二人以河北省玉田县高某的名义,以自购车的方式,通过河北省唐山市一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唐山市某办事处贷款59.9万余元,并在山东省济南市购得“斯太尔”牌载货汽车两辆。期间,张某和温某经商议,将其中一辆车出让给了程某。后三人于2003年春节前,将车提到本市蓟县存放。为弥补在贷款购车过程中的花费,三人产生骗财之念。经预谋,三人决定以上述车辆重复贷款,后分别以张某和程某贷款购车的名义找到了一家挂车厂的业务经理段某(另案处理),经段某介绍,三人到本市一汽车销售公司办理贷款购车手续。三人隐瞒了上述两货车系贷款购得的事实,提出以自购车的形式进行贷款购车。温某开具了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伪造的汽车合格证,张某、程某则编造虚假的购车手续,虚构家庭经济状况。在一系列虚假证件的掩护下,2003年2月20日,张某和程某与汽车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同年2月24日,二人又与津南区八里台信用社签订购买汽车贷款合同,共骗取贷款56.6万余元。扣除保险费、挂车费及改装费等费用后,三人将余款瓜分。同年5月至6月间,张某归还贷款3.9万余元,程某归还贷款1.4万余元,余款至案发尚未归还。后经被害单位告发,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温某、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属共同犯罪。由此,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分别判处张某、程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温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孙启明李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