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四川法制报讯
25日,成都市中级法院依法宣判一经常在晚上利用在高速公路设置障碍造成汽车车胎爆裂后再实施抢劫的恶性案件。成都中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何通勇、覃帮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詹培根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吴安福等6人15年至8年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
设置障碍实施抢劫
2003年11月19日至2004年1月30日,何通勇等人为图财经预谋在晚上9时以后或凌晨,通过在成都周边的成绵、成南、成渝高速公路上放置石块,造成过往车辆爆胎后实施抢劫。其间,何等人共作案10起,涉及受害人达25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还持刀刺伤3人,砍伤4人,重伤1人。此外,2003年11月16日15时30分,何通勇等6人还经预谋将两名摩的驾驶员骗至一机耕道上持刀实施抢劫,抢得现金110元及宗申、嘉陵125型摩托车各一辆。
手段恶劣受到严惩
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在高速公路上摆放石块致受害人车胎爆裂,后持刀强行劫取受害人钱财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通过在高速公路上设置障碍物,使正在行使的车辆遭受破坏后而对其实施抢劫的犯罪情节恶劣,其行为严重危及了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应依法从严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王鑫成兴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