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一起民工集体追索工资案中,处于弱势的民工手里连劳务合同都没有。顺义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保护了8位湖南民工的合法利益。日前,顺义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工资共28752元全部由某水泥构件厂先行给付。
2002年5月14日,北京某水泥构件厂将其承接的顺义石园小区高层住宅楼安装工程发包给刘某某,后刘某某将该安装工程交予向某等8名民工施工。施工完毕后,刘某某和水泥构件厂副厂长雒某在向某书写的工程数量单上签名确认了工程量,但之后刘某某一直不给付工资。8人多次讨要不成,只得持工程数量单分别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按约定价格给付所欠工资,同时要求水泥构件厂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在审理中,刘某某否认有劳务合同关系和约定的价格。水泥构件厂也主张与8名原告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顺义法院在充分听取双方的答辩基础上认为,对于此案,应注重审查案件主要事实是否存在,在双方举证责任分配上,对于8名原告举证责任不宜过于严格。对此,根据双方陈述以及刘某某和雒某为向某签名确认的工程数量单,决定将证明价格和工程量不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处于强势的被告一方。刘某某最后不得不承认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
据此法院依法认定水泥构件厂将其承接的工程发包给刘某某应属于企业内部承包性质,对于原告主张的安装费价格予以确认;同时,刘某某作为承包人不具备施工资质,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在刘某某未支付原告工资的情况下,水泥构件厂有直接向原告支付工资的义务。因此,最终判决刘某某所欠8名原告工资共28752元全部由水泥构件厂先行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