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期来临前夕,记者接到了几百位读者的咨询电话。10月29日,记者就这些电话中比较有代表性的问题,采访了沈阳市供暖办的有关负责人。
问题1:皇姑区长江南小区吕占山反映:暖气分户已经四五年了,去年因为特殊原因没有供暖,今年想供暖,皇姑供暖公司要收他的材料费、施工费。吕先生说交费他同意,但收费额高达整个采暖费的30%,他接受不了。
答复:皇姑区供暖办工作人员说,按照市供暖办2003年发布的17号文,对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在停止供热并拆除相应装置后,提出恢复供热要求时,用户应承担恢复供热装置所发生的施工费用,但收总采暖费的30%的确实不合理,吕先生可以到皇姑区供暖办进行投诉。
问题2:市民王先生反映:他所在的沈阳市金属材料公司是私人企业,单位效益很好,但就是不给交采暖费,已经欠了七八年了,这事该找谁啊?
答复:对于私营企业供暖费的交付,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应做出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应该依据合同来执行。
问题3:市民敬女士咨询:女职工的采暖费应该谁来交?
答复:根据《沈阳市供暖管理办法》规定:采暖费由房屋的所有权人或承租人所在单位承担。女职工,单位也应该交采暖费。如果单位拒付,职工可以向该单位的上级主管局去反映。
问题4:市民张女士咨询:她有一套沈河区教委的教师楼,是新楼,没住也没装修,采暖费交不交呢?
答复:沈河区供暖办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房子已经供暖了,则需要交采暖费。卖出去的房子,房主交采暖费,没卖出去的房子,开发商交采暖费。
问题5:市民王女士反映:爱人单位效益不好,我把采暖费转到自己单位了。去交采暖费,供暖公司不收,说以前有陈欠,可这陈欠我单位也不能给出啊!
市民李先生反映:我是原省农垦商贸公司的职工,2002年采暖转移给了风动厂,大东区供暖三所要求他交纳陈欠款,问是否合理?
答复:对办理采暖费转移手续前陈欠的采暖费,供热单位应向原承担采暖费的单位依法追缴,转移接收单位只负责转移后的采暖费。
问题6:市民赵先生反映:楼上的住户把供热管道改了,去年就影响了邻居们的供暖效果,这个问题谁来协调一下?
答复:和平区供暖办工作人员说,如果是分户的可由供暖单位负责协调,没分户的可以由物业、街道办事处、单位负责协调。再不行,可请执法局出面。
问题7:市民张先生咨询:沈阳市的采暖价格有几种?
答复:沈阳市现阶段采暖费价格是,燃煤锅炉供热的为每建筑平方米19元;铁西热网供热的为每建筑平方米19.8元;沈海、新北热网供热的为每建筑平方米20.45元;皇姑热网供热的为每建筑平方米21元。
问题8:市民任女士咨询:我父亲退休了,现住在外地,工资是沈阳的单位发,那他在外地的采暖费由谁来交?
答复:根据《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中第四章十九条的规定,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所在单位承担;单位在外地的沈阳用户,其采暖费由所在单位承担。任女士父亲的这种情况,采暖费应由发工资的单位,按沈阳的采暖费标准来支付,而且是只付一处住房的采暖费。
问题9:家住大东门附近的刘先生:1997年到现在,黎明机械公司都没给交采暖费,今年分户单位要供暖合同才给交陈欠款,可供暖公司却说合同没有了,这采暖钱咋交?
答复:有关法律界的人士认为,供暖合同应该是一式两份,除了供暖公司外,职工所在单位也应该有。如果这两方都没有的话,用户可提供居住证明,证明供求关系的存在。这种证明,也可以起到合同作用。本报记者贾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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