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公报表明:职工上班时间如厕发生的伤亡属工伤
职工上班时间如厕是公事还是私事?如厕时不慎受伤是不是工伤?武侯法院透露说,该院审结的一起“职工如厕意外伤亡”案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转发,这意味着“如厕期间发生的伤亡属工伤”的判决结论已得到最高法院的认可,并将对全国法院具有指导作用。
意外:职工如厕摔伤致死
昨日,武侯法院行政庭负责人向记者透露这一情况时说,成都法院系统近年来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转发的行政诉讼类典型案件,这还是第一起。
法官随即向记者介绍了这起典型案例的案情:2002年9月24日下午,成都某厂的工人何勇(化名)听到上班铃后,他在进入车间工作前先匆匆赶到厂内的厕所去方便,谁知几分钟后,何的同事发现他仰面倒在厕所地上不省人事,厂方立即将何送到医院抢救。但是,何仍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争论:上班如厕是公是私
事后,何的父亲向武侯区劳动局申请对儿子进行工伤(亡)认定,但半月后,劳动局认定何不是因公负伤;何父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是“一次意外事故”。何父不甘心,于是将劳动局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局已作出的认定结论,判该局重新作出认定结论。
劳动局的依据是:工伤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含因公外出),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中”发生的伤亡,而何上厕所是与其本职工作无直接关系的私事。
判决:私事一说于法无据
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由于这起案件具有普遍性,因此引起了极大关注。武侯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任何用工单位都应给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而武侯区劳动局片面认为“上厕所”只是个人生理需要的私事、与劳动者的本职工作无关,这明显有悖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有悖于社会常理。我国目前并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如何认定工作期间的如厕伤亡进行规定,而何的伤亡也不属于《办法》等规章、文件中规定的自身有过错而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因此,法院认为劳动局所作结论没有法律依据,并判其重新作出认定结论。
受贿不谋私照样是受贿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还转发了“大邑县原副县长刘爱东受贿10万元”一案。此案的典型性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即使没为行贿人谋取实际利益,仍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去年5月,检察机关在掌握刘涉嫌与他人贪污公款5.16万元的基础上,通知刘到检察机关接受询问。刘在询问中主动交代,他曾收受大邑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经理王某5万元、大邑县市政工程公司经理张某5万元的事实。收钱后,刘并未对二人进行“关照”。
省高院终审认定,刘收受张、王财物共10万元并明知二人想要他今后在建设工程方面多关照,尽管并未给二人谋取实际利益,但其行为本质上符合钱权交易特征,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故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武法记者万金龙为您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