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1月1日起,凡是影响公众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政府机关应予3日内向市民公开,其方式是通过公共媒体、新闻发布会或政府机关网站等发布。这是从昨天起开始实施的《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共有5章37条,其中包括市政府规章和各级规范性文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各类城市规划、疫情灾情、突发事件、教育、社会保障、房屋拆迁安置、公开招投标、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财政预算决算审计、公务员招考录用等内容。
除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规定》还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提供有关政府信息。
根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包括政府公报、报纸、杂志、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和广播、电视、公共查阅室、政府信息公告栏等载体。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本级政府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
如果政府机关存在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办事指南、政府信息目录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和不依法更正与申请人有关的记录有误的信息,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
(都市快报驻宁波记者卢哲恒 都市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