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朱滨 通讯员戴祥书吴珊榕)昨日,我省首例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在江岸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色情网站主管周哲明和其搭档张艳分别获刑6年及5年半,并各罚款2万元。
当庭宣判后,周、张两人均表示“不服判决,将提起上诉”。
去年10月,周哲明与妻子陆春霞合伙(已另案处理)开办了一个专门招收女学生的日语培训班。白天他们进行的是正常的教学活动,但一到晚上,“学员”们就在周和陆的指导下登录互联网上的淫秽网站进行视频聊天。不久,周哲明将张艳邀请进来,由周负责在国内买电脑建立上网点、制定规章制度和给“学员”发工资,张则负责招聘“学员”和培训,陆则远在日本,专门联系有淫秽内容“服务”的网站。
去年10月和今年5月,周和张在汉口、武昌开办了两个这样的“培训班”,共设置了15套电脑组成网点。
到今年7月为止的9个月中,他们从中盈利31万余元。今年7月21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将正在组织视频聊天转播的周哲明、张艳及7名“小姐”抓获。
据了解,该案是今年9月初“两高”司法解释以来,武汉审理的首例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向100人次以上传播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如果数量或数额超过规定的5倍以上,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的,将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