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昨日下午,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做出该市首例宠物“遇害”零赔偿的判决。法院判决驳回了养犬人叶某要求撞死爱犬的“肇事”司机肖女士赔偿8240元的诉讼请求。叶某的母亲在携贵妇犬外出时,未按规定对该犬束犬链,结果犬被车撞死。
今年7月25日晚,叶某的母亲在携贵妇犬外出时,未按规定对该犬束犬链。约7点45分,当肖女士驾驶银灰色桑塔纳回家,行至宿舍大院门口附近时与突然跑至此处的贵妇犬接触,导致该犬受伤,该犬后经宠物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叶某为此将邻居肖女士起诉到法院,肖女士表示:叶某遛狗不拴狗链,导致狗受伤,与自己没有任何责任。
宣武法院认为叶某之母杨某在携犬外出时,宠物自行跑脱,以致被行驶中的车辆撞死。由此而发生的后果,理应由携犬人自行承担。叶某起诉要求肖女士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法院不予支持。
宠物不能与人有相同的行路权
新交法实施后,“撞了不能白撞”的人文关怀一直受到称道。因此,有人提出,作为同样是生命的动物,被撞了是否应当享有与人相同的法律对待呢?
北京律师协会动物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徐雪莉律师说,动物不能与人有相同的行路权,人的权利不能延伸到动物身上。徐雪莉说,在国外有一些国家对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比较细致,看到动物受伤、动物过马路时,行人要履行哪些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目前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因而动物不享有同人一样的行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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