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对该市人大敢于与政府相持表示敬佩,也明白作为该市最高权力机构的人大常委会之所以要“力劝”,肯定有“种种原因和不便”,但如果我们都默认了人大常委会将人大代表的质询权改为毫无震慑力的“向市政府提出改正意见”,并不是对待人大的正确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国家为何要作出这样一个规定?这是因为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或程序来实现,否则就无法操作,而质询案是法律赋予人民代表行使监督权的最重要的形式之一,它用面对面的方式要求有关官员作出答复、解释或承诺,迫使官员依法公开行政,修正错误。官员们极力回避可以理解,但人大常委会根本无权帮他们回避。
从其他方面看,人大也没有理由这样做。新闻中说,该市部分人大代表是在政府长时间拒不执行人大决议这一严重违法的前提下,才“准备质询市领导的”,也就是说,代表们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不得已才打算亮出这个“杀手锏”,哪知还没等到出手,人大就将其废了。从“力劝”这个词上看,代表们要求对政府官员进行质询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提出的(如果不合法,人大就会依法阻止而不会“力劝”)。既然质询是合法的,人大为何要阻止?
这样的事情绝不应该出现在立法、护法机关。人大监督是宪法赋予的监督政府的最重要、最强大的监督,这一关把不住,其他无从谈起,必须硬起手来,即使出现人大与政府长期相持局面也无所谓,这虽然很少见,但应该是正常现象。试想,如果人大总是以保持与政府的一团和气为底线,哪能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岳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