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伤害事故谁负责
《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举行
本报讯 近年来,随着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日渐增多,学校、教师屡屡被推上被告席。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究竟是谁该负责?昨日,《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上,16名来自社会各界的陈述人围绕事故责任划分等焦点,进行了充分的陈述和辩论。
昨日参加听证会的16名陈述人中,有家长、教育工作者、律师、农民、法律界专业人士,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来自浏阳市教育局的陈述人黄家声说出了目前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的尴尬现状。随着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所引发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许多学校在事故后常常不知所措,不少学校采取一些消极的防范措施。据介绍,这几年有的学校取消了对抗性强、有风险的活动,连传统的跳山羊、翻单杠也被排除在体育课程外。
据介绍,此次听证的条例(草案)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一审审议。听证会后,将结合委员审议意见和听证会意见,客观真实地反映社会各方意见,形成听证笔录,并从法律理念和尊重人权的角度,取舍听证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改,从而保证立法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本报记者 唐薇频 傅林)
条例(草案)原文摘要
第七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事故,并在合理期间内取得相关证明的;
(二)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事故的;
(三)教职工实施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事故的。
第二十八条: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向保险机构办理校方责任险,保险费用不得向学生收取。
提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听证会热议五大焦点
本报讯 在昨日的立法听证会上,16位陈述人聚焦五大热点问题,各抒己见,听证会上不时出现观点碰撞和精彩交锋。
★焦点一:学校与学生是监护关系?
“中小学生一般都是未成年人,相对于学校是弱者,是学校被监护对象,是教育消费者。”来自攸县的陈述人郭建勇的观点代表了大多数学生家长的态度。
“学校的职责是教书育人,不是治病救人。”来自耒阳市教育局刘延泉的观点鲜明。
“随着条例的出台,‘监护关系论’应该可以退出历史舞台。”天心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陈述人王晓斌说,目前,对学校与学生关系的认定主要有四种不同观点:一是监护关系,这一观点一直以来都占主导地位同时又引发诸多争议。二是准行政关系。三是民事关系。因为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四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王晓斌认为,第四种观点是科学的,它有法律法规依据,相对而言争议较少。
★焦点二:校方有无过错谁来举证?
郭建勇建议,由于学生是未成年人,为体现法律公正,在事故举证问题上,应实行责任倒置。即只要学生家长认为学校有责任,而学校不认为自己应负责任,就应由学校承担举证责任。
而陈述人刘延泉对此持有不同意见。他呼吁说,举证责任倒置对学校不公平,学校是非赢利性社会公益机构,也是弱势群体,它与学生之间应该是平等的主体。
★焦点三:实行理赔市场化
陈述人李荣卫提出了呼声渐高的“理赔市场化”的观点。他建议在条例中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运用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学校责任保险,共同解决学生伤害事故。公立学校责任保险经费由政府承担,民办学校由投资人承担,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学生按年度缴纳。
★焦点四:政府该不该承担责任?
“在草案中,责任主体只涉及到学生、家长和学校,事实上政府作为学校的举办者,应该承担某些责任,它也是一个责任主体。那么,当政府负有责任时,它该不该承担责任呢?”来自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陈述人刘自军表示了质疑。
郭建勇建议,政府应建立事故处理专项基金,在学校无力承担赔偿的情况下,政府负连带责任。
★焦点五:如何科学认定学校责任
黄家声认为,在事故处理经费没有保障,学校教师编制特别紧张的现实面前,条例必须遵从合理适当的原则,既要考虑学生利益又要考虑学校工作。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负担过重会造成教育教学困难和事故难以处理。
而陈述人艾超表述了与黄家声截然不同的观点。艾超认为,免责情况中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在学校、学生之间合理分配,不应完全由受害人承受;其次,教职工实施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事故的,学校不能完全免责,要以学校是否尽到监督、管理义务来认定,即学校对事故的发生未尽到监督、管理义务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唐薇频 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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