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新京报》刊发社论《消费者为何对保险免赔额制度不满》,认为消费者反对这种经营做法的原因就在于保险、银行至今仍然是行政垄断行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就免赔限额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及存在价值,若能从不同角度审视和把握,或许更有利于厘清认识。
事实上,“免赔限额”制度许多国家都在实施。但国内一些保险公司出台此类方案时却往往招来反对声一片,多少有点南橘北枳的味道。其原因恐怕就在于保险公司未能顾及公众的平等意愿以及消费观念和承受能力,采取的是强制性、“一刀切”式的推行方式,这就难免引起消费者的抵触。而国外保险商在这方面考虑得就比较周到。比如英国汽车保险也设有自负额制度,但保险双方是否订立自负额条款及其金额高低,均按个别保险契约予以订立,而且承担自负额越高者,保险费率越低。我国香港汽车损失险则是依据损失原因、驾驶人年龄及经验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相应标准的自负额,此外还有比较完善的无赔款减费制度以鼓励驾驶员谨慎驾驶等等。这些合理化、人性化的设计显然要比搞“一刀切”的做法更具平等性和可行性,更易于百姓接受。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险有较快的发展,但保险条款以及费率体系还比较单一、粗糙,缺乏灵活性和经营性,反映风险情况的功能较弱。车险费率基本上采取的是“从车费率”模式,即影响费率的因素主要与机动车辆本身有关,而忽略了不同地域、人员以及事故的差异性,并不完全符合公平原则。为改变这种局面,中国保监会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自由权,但鉴于保险业的特殊性,有关条款和费率的设置仍应遵循我国保险法及相关法规所规定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保险条款及费率是把双刃剑,直接影响到保险商和公众的切身利益以及保险业的长足发展。保险公司在推出新型条款或费率时,应当立足实际,尊重市场规律,遵循民法的公平、诚信原则,尤其要避免动辄以格式条款强行让消费者接受的做法。
□周金泽墨帅(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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