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5日电 对于台“高院”4日下午宣判“当选无效”诉讼中连宋败诉的消息,台湾的联合报的社论指出,这样的判决俨然已是自说自话的状态,是“没有真相的判决”,恐怕难以期待以这样的判决化解社会对立。
文章评论说,综观判决理由,法院以选举诉讼为“民事诉讼”为由,要求原告负起举证责任;遂导致选举虽有诸多疑点,但原告仍遭败诉的判决结果。法院固然有其立场,但“大选”争议的焦点,如“319枪击案”的真相、“国安机制”等等,迄今检警调机关毫无作为,“国安局”又抗拒调查,法院却兀自主张原告应负举证责任,岂不是未审即可判定原告必将败诉?
文章指出,纵然寄望法院查明真相,亦属事实上不可能。如此一来,有侦查权责的侦查机关无作为,法院又称无侦查之权责而不侦查,“立法院”通过“真调会”条例、成立“真调会”来调查,执政当局更用尽各种手段加以杯葛;然则,“大选”的争议还有真相大白的可能吗?在这种不正常的法政体制下,片面要求原告负举证责任岂能谓为公平?
文章并指出,法院另外一个重要的判决依据,是严格审查“当选无效”的要件,尤其是对于所谓被告即陈吕使用非法方法,影响选举的问题,显然留有回护的痕迹。
文章在最后指出,“320大选”迄今,争议始终难解。“大选”绑“公投”,法院判定其违法,却指不影响选举;对于枪击案,则法院认为即使影响“选举局势”,却不影响“选举结果”,这样的判决俨然已是自说自话的状态,没有真相,何能判决,若期待这样的判决能化解社会对立,恐怕是办不到的。
新闻资料:
台“高院”4日宣判“原告之诉驳回”的理由中有以下几项要点:
第一、关于国亲主张陈吕假造枪击案的部分:法院认为,依据李昌钰的报告,陈吕是受到枪伤,但是否为自导自演,则应由原告即国亲举证证明之。且认为,枪击事件虽使“选举局势”改变,但未使“选举结果”发生不正确之情形,“未达使选民丧失自由意志之程度”。
第二、关于“公投绑大选”的部分:法院认为,陈水扁交付并指定选举日举行“公投”,虽与“公投法”规定不符,但尚未满足当选无效之“以强暴胁迫或其它非法方法,使选民丧失自由意志”的构成要件。
第三、关于陈吕阵营在枪击事件后不当渲染的部分:法院同样认为并不符合以“强暴胁迫”使选民丧失“自由意志”的法律要件。尽管法院也承认“邱义仁在记者会回答问题嘴角出现笑意令人感觉不解”的质疑“衡情固非无据”,却认为邱义仁的表现“反而不足使听闻者相信陈吕受伤严重”,故仍不足为原告主张的理由。
第四、关于不当激活“国安机制”的部分:法院认为仅具宣示性效果,相关军警单位并未增加留守人员。
第五、关于重新验票的部分:法院审理后认定陈吕所赢票数缩小为25000余票,但不影响选举结果;至于国亲主张的潜在无效票、归属不明票等等,应为考量宣告“选举无效”的问题,而非“当选无效”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