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取代《合同法》,受伤乘客得以获赔精神损失费
发生车祸后,杭州市民老钱的脸时常抽搐,日前看到浙江杭州上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时,他才露出了一丝笑意。法院首次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为依据,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事故责任单位掏出了10多万元赔款。
去年3月27日,老钱和女儿乘出租车去清泰街。车行至清泰拼宽桥时,突然与对面一辆大客车撞个正着,坐在副驾驶座上的老钱头部受伤、并伴有骨折,司机及老钱女儿受轻伤。花了两万多元医药费,住了一个多月医院,事故还是给老钱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脸上肌肉总是不停地抽搐,嘴巴也歪了,经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钱家认为,司机及其所在出租车公司理应承担全部责任,遂将出租车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残疾补助费及精神损失共计10余万元。
出租车公司认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司机,公司愿意承担全部责任。但公司认为,本案应属于运输合同纠纷。由于司机的过失致乘客受伤,视为出租车公司没有履行运输合同。故公司只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只需承担乘客的医疗费等费用5万余元,而不用支付精神损失费等。
法院审理认为,老钱付钱乘坐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属于生活消费范畴,双方已形成了消费和服务的关系,故应参照我国《消法》及浙江省实施《消法》相关规定认定赔偿责任。法院判令出租车公司除支付老钱医疗费等费用5万多元外,还须一次性补偿老钱生活补助费及残疾精神损失费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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