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隼(中山大学伦理学博士)
据报道,物权法草案有一款规定,拾获失物者有权在将遗失物归还失主后获得保管费等必要费用。笔者认为,鼓励拾金不昧的行为,并提倡失主对拾获失物者进行适当经济补偿,这并不为过,也符合基本的公序良俗,但这种道德主张不宜上升为国家意志。
法律和道德作为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准则体系,它们发挥功能的层次是不同的。前者比较底线化,是保持社会秩序大体稳定的最基本条件的反映;后者则在法律之上有着丰富的层级性分布,既有稍高于法律的社会基本道德规范,又有远高于法律的道德理想要求,它的特点是软性作用。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是靠法律和道德两套规范体系共同起作用来达成的。道德手段虽然是软性作用,但由于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以及主体的内心信念来起作用,因此,它比法律管得更宽、更久、更真实。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万古永存的,道德却伴随着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始终。由于道德是高于法律的更显宽松的行为规范,因而道德比之于法律,更少有对行为主体自由意志侵犯的危险。道德要求法律化增加了这种危险。在调节人类社会生活秩序的过程中,必须清楚认识到法律和道德各自作用的领域。不能在可以依靠软性规范调节的领域,因贪图效率而引入硬性的法律规限,这将对现代民主建设造成可能的危险。
对失物拾获者给予一定经济补偿,鼓励民众从善如流的积极性,这个思想本身正确,但方向错了。
其一,缺乏法理根据。法律不是保护物主对所有物的合法占有权吗?难道这种权利可以因其对所有物控制权的暂时缺位或远离,就丧失了法律的保护?法律只保护公民对所有物的实际控制权吗?肯定不是。如果这一点成立,偷盗就不违法了。法理上,路不拾遗才是法律应该保障的。当然,这是理想境界。毕竟,现实中存在不当获取他人所有物的企图,这才使得拾取失物并归还的行为成为善行义举。
其二,对拾获人给予的经济补偿,不应该是一种法律义务,但可以遵循自主原则,由失主自愿给付。法律不能只考虑拾获者的权益要求,而忽视了更为根本的物主的所有权。
其三,物权法草案提出对拾获人的经济补偿的依据是支付“保管费”,这种说法不妥。原则上,这种保管费用的发生缺少与失主的约定,是强迫支付。即使出于道德主张和倡议,呼吁给予拾获人适当经济补偿,只应来自于对以下两种因素的考虑:拾获人因返还失物而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由失主主动承诺的失物复得后的经济奖励。除此之外,任何支出均缺乏合理性。
综合起来,必须认清道德要求法律化的危险,从而应明确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以充分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和道德选择的广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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