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备受国内各大媒体关注的上海市消费者朱燕翎状告雀巢转基因案终审败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朱燕翎的诉讼请求。
2003年3月,朱燕翎在上海一家超市购买了上海雀巢有限公司(简称雀巢公司)生产的一袋雀巢巧伴伴。朱燕翎认为,雀巢巧伴伴中含有转基因成分,可能会危害人的身体健康,但雀巢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该事实,构成欺诈,侵犯了其知情权和选择权。于是,朱燕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雀巢公司退一赔一,并且在雀巢巧伴伴上标注说明含有转基因成分。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依据其自行制定的巢式PCR方法进行检测后,认定争议食品中含有转基因大豆成分。雀巢公司认为,上海市农业科学院的检测方法与国家规定不符,因此对该结论不予认可。之后,上海市农业科学院按照农业部制定的《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检测大豆定性PCR方法》进行复检,结论为:争议食品中不含有转基因成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复检结果,一审判决驳回朱燕翎诉讼请求,朱燕翎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海市农业科学科院第二次采用的检测方式是目前对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测的农业行业标准,具有现实性和规范性。上海市农业科学院的巢式PCR方法在检测手段和技术上是否具有领先性以及检测结论是否具有确定性,均未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认可,因此不能采用。
朱燕翎的委托律师吴冬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强调,根据农业部制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只要雀巢巧伴伴使用了含有转基因成分的原料,即使最终产品中不含有转基因成分也应标注。雀巢方面究竟是否使用了含有转基因成分的原料加工相关食品,这一问题没有得到澄清。对此,雀巢(中国)有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否认该公司相关产品在加工过程中使用了转基因原料。
吴冬介绍,由于朱燕翎状告雀巢含有转基因的第一案判决已生效,朱燕翎状告雀巢公司涉嫌欺诈的第二个案件,已经正式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出恢复审理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