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枞阳县的一名初中生许某怎么也没想到,由于邮政局没有按规定履行其法定投递义务,致使自己中考录取通知书在路上滞留了近4个月。最近,这起邮政合同纠纷案经枞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判决该县邮政局和签收人杨某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去年6月,许某参加中考后被芜湖一中专学校录取,该校于8月25日将录取通知书用挂号信件寄出,枞阳县邮政局下设分支机构扫帚沟邮政支局于27日收到,并于当日将其交至许某所在村的村部小店由杨某签收,但直到去年12月8日,杨某才将信件拆封后给了许某。许某后虽经多方努力被学校重新录取,但校方要求其另交补课费,以便单独安排补课。因此,许某认为邮政局未按邮件上载明的收件人姓名将邮件及时递交给她,以及其所在村收件后迟延交付邮件,是导致其不能正常入学的根本原因,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两被告赔偿。
枞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邮政局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但应签订代办协议。邮政局在未委托许某所在村和杨某代办邮政业务,也未与他们签订代办协议时,即将邮件投递给并非收件人或受收件人委托代收邮件的杨某,不能视为其已按规定履行了法定投递义务。因而,邮政局对造成邮件延误而导致原告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杨某接收邮政局投交的邮件后,理应及时转交收件人或及时通知邮政企业收回,其对该录取通知的延误递交负有一定的过错,由于其并非受该村指派或受收件人委托,应属个人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村村委会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枞阳县邮政局和签收人杨某分别赔偿许某经济损失的70%和30%。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莫子梅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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