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重审“色劫”团伙
三主犯昨日免死
本报讯(记者 )刑满释放人员不思悔改,竟然和他人预谋用“色诱”的方式抢劫外地来兰人员。而几人在2000年的120余天时间内疯狂做案11起,抢劫财物及现金近十万元。11月8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犯罪团伙重审后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首犯赵永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120天“色劫”10万元
今年40岁的赵永禄罪行累累,他曾因盗窃罪于1984年5月被免予刑事处罚;1989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199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的赵永禄,不仅不思悔改,反而伙同燕马元、马力等人密谋出“另类”抢劫方式。他们商议后认为,找上几名女子,利用“色相引诱”的方式专门抢劫外地来兰人员是最安全的。2000年,他们网络到来自岷县的王兰(今年22岁)、杨丽(今年23岁)和渭源县的方云(今年28岁),然后在城关区红山根一带租下民房。之后他们便按照“计划”实施抢劫作案:3名女子负责在火车站附近利用色相“拉客”,在她们将“客人”带到租住房后,赵永禄等人待屋内“活动”正在进行时,持凶器冲进去实施抢劫。
据悉,在2000年6月10日至10月16日的120天的时间里,该“色劫”团伙疯狂作案11起,抢劫财物及现金近十万元。
一审三主犯领死
同年12月,该团伙6名犯罪成员落网。经法院审理后,以抢劫罪一审判处首犯赵永禄死刑;参与抢劫的燕马元、马力则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3名专用“美色”引诱的女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2年6个月不等。
一审宣判后,赵永禄等人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以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昨日三主犯被免死
重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永禄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在这起共同犯罪中,赵永禄属本人就参与了9起,从中获利达2万多元,属主犯并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而参与此案的3名女被告人,则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娟在归案后还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具有法律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涉案的6名被告人均构成抢劫罪,除首犯赵永禄被判处无期徒刑外,被告人王兰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方云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杨丽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参与抢劫的被告人燕马元、马力,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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