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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广东四川数亿元国资特大诈骗案台前幕后


NEWS.SOHU.COM  2004年11月09日09:32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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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秋10月,成都市在灿烂的阳光中透着清澈。熙熙攘攘的人群和高楼大厦,显现出新世纪和改革开放带给这座城市的兴旺繁荣。

  在成都闹市的一个出售盒饭的小饭馆里,人们看到一位年过七旬的老人正在寻找饭桌上客人剩下的盒饭。他狼吞虎咽地吃下那剩饭,显然是饿得很。而知情者告诉记者,这老人是参加过上世纪50年代抗美援朝战争,在保家卫国中留下了二等残废的中国人民志愿军战士,退休前是成都市纺织品公司(以下简称成纺公司)的行政科长。老人的同事也和他差不多贫困。尽管当地政府给予资助,而大家每月160元的最低生活费还常常拿不到。

  记者惊愕了:成纺公司的两座大厦不就矗立在成都最繁华的商业大街春熙路上吗?那一座十二层、一座二十六层的大厦总面积可有8万平方米啊!光是出租场地年收入也有几千万元啊,怎么让自己的职工和志愿军的老战士、国有企业的科长,变得如此贫穷?

  记者追究下去发现,在成都这位老人寻找别人剩饭的同时,与成都相距万里的深圳同样有一千多职工陷入了贫困中;在遥远的东北鞍山市,还有一千多钢铁工人及上万的家属也陷入了贫困中。而发生在成都、深圳、鞍山的这些悲剧,都源于港商林少华三兄弟的一个横跨辽、粤、川三省的连环骗局得逞,源于其诈骗所得至今仍被他们及其同伙强行霸占着。

  记者不得不追究,港商林少华及其同伙靠什么骗走了数亿元的国有资产?围绕着这一特大连环诈骗案,台前幕后究竟有什么文章?

   港商声称来投资 身兼四个总经理

  台前:1992年,成都市政府在香港召开招商引资会,港商林少华西装革履地在这次招商会上露面,并被成都市政府赴港招商团看中,请他到成都来投资。

  林少华到成都一番考察后,1992年9月,他以其威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成公司”)与成纺公司合资成立了成都友谊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屋业公司),注册资本3200万元。林少华投资1600万元,占总股本的50%,林少华任屋业公司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成纺公司的人。

  屋业公司刚成立3个月,1992年12月,林少华又以其威成公司与成都银龙房地产公司、华业电子服务部成立了一个成都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成都市的居民洪挺。林少华签字承诺投资1440万元,占总股本的45%,任银丰公司董事、总经理。

  两个月后的1993年2月26日,林少华又成立了一家成都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公司)。林少华的威成公司出资720万港币,占总股本的40%;他自己控股的成都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30%的股份,成都宏源实业公司占15%股份,成都蓉光企业有限公司占15%股份。这个娱乐公司合资经营40年,仍由洪挺当法人、董事长,最大的股东林少华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该公司协议书约定,使用当时并不属于他们的成纺公司的产业友谊商场大楼第五至第七层经营娱乐服务业。半个月后的1993年3月12日,林少华以其威成公司与成纺公司签约成立了“中外合资成都友谊商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商店)。协议规定:该友谊商店注册资本为1328万美元,成纺公司、威成公司各持股50%,林少华的威成公司应以664万美元的现金作为自己的合资投入。成纺公司以自己新建的、当时市场价值已超过亿元、位于成都市最繁华商业区春熙路南端的友谊大厦A座地下两层和一至九层作为合资投入。林少华担任友谊商店的总经理。签订“合资合同”的当天,林少华又与友谊商店签订了独自承包经营友谊商店的合同。按照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物业装修、设计、设备、运输工具和承包期间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林少华承担,其承包经营期为7年。

  合资合同签订后,林少华把自己作为股金的出资款664万美元,从1993年5月到1994年9月,分7次转入664万美元到友谊商店账上,作为他的股权投资记账。

  幕后:按合同规定,林少华应投入的注册资本664万美元,本应在1993年7月24日之前到账。林少华7次转入664万美元到友谊商店账上的资金,最长的时间不到7天,最短的仅当天就转走了。而且按我国的规定:其投资的664万美元应按缴款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可是林少华却将投入的美元按市场价折算为人民币入账,虚增了投资2059.87万元。林少华又将虚增投资超过注册资金部分列入资本公积负数,使友谊商店自成立之日起,资本就有负数997万元。林少华不但没有投资分文,而且还把中方投资的资金多拿走了几十万元。

  成纺公司与林少华的合资,是按成都市政府一位分管副市长的指令,不情愿地签订合同的。同样是按这个上级的指令,成纺公司资金和房屋被林少华、洪挺举办的成都娱乐有限公司占用。

  台前:林少华这时在成都同时当着友谊商店、娱乐公司、银丰公司、屋业公司四个公司的总经理。

  娱乐公司是经营酒楼、夜总会和桑拿等业务的公司。娱乐公司租用友谊商店的房子,林少华分别代表双方签约每年由娱乐公司交纳房租680万元给友谊商店。

  而在娱乐公司占15%股份的成都宏源实业公司,是属于成都市公安局的;另一个占15%股份的成都蓉光企业有限公司,是属于成都市计委的。因此,市公安局一位副局长、市计委一位副主任、

  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一位支队长等人员分别出任这个娱乐公司的副董事长或董事。林少华将娱乐公司经营桑拿、夜总会、酒楼的装修款5696.39万元港币计入友谊商店账上核算后,还将娱乐公司的装修费30万美元、1520万港币折算为1929.4万元人民币列为友谊商店应付娱乐公司的账款。1996年1月3日,林少华代表友谊商店与代表娱乐公司他的同伙签订了一份债务协议,将娱乐公司这笔1929.4万元装修款变成友谊商店欠娱乐公司的债务并用娱乐公司应交房租费冲抵该笔债务,而且该协议写明如果友谊商店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本金和利息)”,“自愿”将两层楼抵押给娱乐公司。林少华在成都公开宣称:“我在四川不认识一个人,在花了一千多万元后就有了很多有权有势的朋友。”

  幕后:林少华自制虚假发票,将实际只有3000余万元的装修费虚拟为8188万元港币,并将其折合成人民币9200余万元,列入友谊商店账上填补其抽走的亏空(据成都市检察院(2000)成检技鉴会字16号《查账报告》、(2001)成检技鉴会字01号《查账报告》)。

  娱乐公司从1993年开业起就占有、使用成纺公司友谊大厦700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截至2000年,娱乐公司累计应支付给友谊大厦的房租就超过4000多万元,但在林少华的“协调”下,娱乐公司自开业后不但没有缴纳过一分钱房租给友谊大厦,反而由于林少华与洪挺的一纸协议使友谊商店欠下娱乐公司1929.4万元本金的债务。此后,娱乐公司利用这份协议霸占友谊大厦七千多平方米房屋十年,近6000万元房租分文不给,友谊商店每年还要倒付他300多万元的欠债利息,且还要“自愿”将两层楼抵押给他。

  短短几年时间,林少华还让友谊商店少收银丰公司场地租赁费215.47万元、综合服务费25.18万元;少收屋业公司场地租赁费149.45万元、综合服务费95.57万元。而在支出项目中,林少华却把本应1997年由屋业公司承担的利息570万元和1998年应由银丰公司承担的利息34.65万元,都记在了友谊商店账上,使友谊商店多列支利息605万元。

   伪造签名假决议 银行贷款两个亿

  台前:林少华以友谊商店总经理的身份,开始大量向银行贷款。

  1993年3月至1995年1月,林少华以友谊商店名义在没有任何担保条件及抵押物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向银行贷出2440万元,欠下银行900万元的资金利息,无法归还。

  1995年1月23日出现了友谊商店董事会决议:“同意向中行四川省分行贷

  款5000万元,并委托董事总经理林少华先生作全权代表,对外签署一切法律文件,以成纺公司友谊商场A座大楼作抵押”,“并以贷还贷形式归还前期银行贷款。”该董事会决议有六位董事的签名,向中行四川省分行贷款得到人民币3200万元。

  1997年10月20日,林少华的同伙洪挺以林少华授权的形式,以友谊商店董事会决议的名义向成都市商业银行贷款人民币1750万元。

  幕后:林少华以友谊商店名义从银行得到的7200万元款项中,有1040万元转给银丰公司,4165万元转给了屋业公司,815万元转给娱乐公司,90万元作为股东利润直接划给娱乐公司的股东、成都市计委所属的成都蓉光企业有限公司。这也就是说,这些钱实际上都给了他自己和他的同伙(据2001年4月11日,成都市检察院受成都市公安局委托出具的(2001)成检技鉴会字02号《查账报告》)。

  而林少华以友谊商店董事会决议向中行四川省分行贷款的六位董事的签名,除了林少华和他广东同学、友谊商店港方董事、财务部经理郑伟平之外、其他四位中方董事的签名都是伪造的(据2000年10月24日《四川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林少华的同伙洪挺以友谊商店董事会决议的名义向银行贷款的董事会决议的四个董事签名,除了洪挺、郑伟平是他二人签字的,另外两位中方董事的签名又是伪造的(据2000年10月24日《四川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这样,林少华和同伙总共从银行贷款2.6238亿元,归还贷款2.088亿元,其余的6150万元被林少华及其同伙侵吞,至今还有4950万元诈骗贷款未能追回,国家财产损失巨大。

  先是没有担保和抵押,后以伪造的签名和董事会决议,就能从银行动辄贷款几千万,累计贷款两亿六千多万元,谁之罪?

   国有土地改姓私 赝品合同真神奇

  台前:1992年初,林少华与成纺公司签订“中外合资成都友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书”。当双方在成都岷山饭店签字后,林少华说他有熟人办理合资企业执照,合同还要公证。他于是把所有合资合同原件全部拿走了。

  1994年,当成纺公司按照相关程序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办理新竣工的成都友谊商场大厦国有土地使用证时,突然查出公司所属两座建筑物根基土地的使用权不知什么时候不翼而飞了。有关部门告之,这宗土地早在1993年7月已

  全部出让给了屋业公司。突如其来的消息让成纺公司惊讶不已,究竟是什么人使自己独资修建的两座大厦成为空中楼阁?成纺公司于是要求查看土地过户手续。

  在成都市工商局、成都市外经委、成都市国土局查出的该合同复印件上,合同第四章第七条“合资公司的开发经营范围是:商住楼开发、境内外出租、餐饮、娱乐、商业零售”被篡改为“在成都市上东大街1-17号,走马街57-73号范围内建成都友谊商场以及商住楼开发经营”。这一改动,扩大了开发项目,增加了土地面积,国拨土地性质权属也随即发生了变化:把成纺公司独资修建、已竣工并不属于合资范围的成纺公司贸易中心批发大厦和成都友谊商场大厦(友谊大厦A座)的国有土地都囊括其中,而这两座大厦先后建于1984年和1991年。同时更使与合资企业屋业公司毫不相干的国有土地变成了合资企业屋业公司的开发用地。

  让人惊奇的是,在所有相关政府机构的文件档案里,都未见到合同的原件,保存的都是林少华与成纺公司签订的合资合同复印件,而且是与原合同文字不相符的“赝品合同”的复印件。

  在林少华与成都市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第九条清清楚楚写着:“土地出让金总额为364.3355万元。”该合同第十条规定:屋业公司在向成都市国土局“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15日内,依照规定到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原土地使用者(成纺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由拆迁单位(屋业公司)负责上交市国土局注销,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在这份合同上代表屋业公司签字的法定代表人,签的是“林少华”。在林少华获取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备注中,记者还看到以下表述:“请工程竣工后30日内到成都市国土局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幕后:成都市规划局在1993年6月23日向物业公司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时候混淆了成纺公司与物业公司两个彼此独立的法人主体,把用地项目名称“综合商住楼”换成了“友谊广场大厦”,对用地位置“上东大街17-37号”换成了“上东大街1-37号”。因而就把国有土地划归了林少华及其同伙,而规划局的办事人员对质疑其违法的质问却声称:“工作人员有权更改!”

  林少华向成都市国土局仅交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一半即180万元,就得到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且不是按国家规定“工程竣工后30日内换发土地使用

  证”,而是在原土地使用者成纺公司的工程竣工7年前的1993年7月12日就取得了“土地使用证”,从签约到取得土地使用证他仅用了17天!

  当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屋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成纺公司的人,根本不是林少华,而在这份合同上签约的屋业公司法人代表人却是林少华。林少华在合同上的签字显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价值上亿元的成都春熙路口黄金地段的国有土地,仅凭一纸篡改的复印合同和180万元的超低廉价格全部划为林少华私人所有。林少华及其同伙如此神通广大,谁之罪?

   灯红酒绿大厦里 权钱权色有交易

  台前:1994年开始,成都市最繁华商业区的春熙路南端走马街口友谊大厦A座,每到夜晚,大厦里的夜总会、卡拉OK歌厅里,总是灯红酒绿,香雾袅袅,歌声绵绵。衣着光鲜的漂亮小姐和西装革履的男士出双入对。桑拿洗浴的男男女女,在蒸汽缭绕中,在按摩床上,千姿百态。友谊大厦A座门前,高级小轿车车水马龙。当时省里的某些大人物都是这个夜总会的常客。

  友谊大厦A座的一名不愿透露姓名、害怕遭遇报复的管理员对记者说:“五楼夜总会每晚都有二三十个小姐在里面做生意,一个叫赖春明的妈咪在这里对每名小姐收钱抽头,据说在里面接过客的小姐都要被抽50元,外边扫黄越打击得严,里面生意越好。虽然五楼夜总会连消防验收都不合格,但还是照常在营业,来这里玩小姐的人都说这里档次高、设施豪华很安全。”

  幕后:1994年,林少华、洪挺的娱乐公司占用成纺公司的A座大厦搞卡拉OK、餐饮、娱乐业务。业务还没有开张,尚在装修,当时的四川省省长宋××就与当时的成都市委书记黄××亲临现场考察,并且还专门去厨房和餐厅详细的考察。夜总会开张后,他们都是夜总会的常客。

  成都市公安局某副局长在成都娱乐公司任副董事长,数名公安干警在这个公司领钱,而成都市盐市口公安派出所以宏源公司的名义在成都娱乐有限公司分得过利润3.2万元。

  而且,这个娱乐公司当初注册资本中宏源公司应投入的270万港币,是林少华控股的银丰公司替宏源出的,也就是说,成都公安局的宏源公司在娱乐公司所占的15%股份是干股(据2002年元月8日成都市审计局审查成都娱乐有限公司财务报告)。

  成纺公司职工代表与友谊大厦A座的管理员对记者说:“这些年来,该大厦成都娱乐公司所属桑拿、夜总会排污管道经常被用过丢弃的避孕套堵塞。”娱乐公司大搞黄色活动,谁之罪?

   名为投资实诈骗 从北到南设骗局

  台前:1993年应邀从香港到成都来投资的林少华,风度翩翩。成纺公司的职工在公司奉命合资的当时,对港商林少华的来历根本毫不知情。

  幕后:早在林少华来成都的8年前,1985年11月,林少华及其兄林龙以他们的香港五丰祥公司与辽宁省鞍山市冶金工业管理局下属的国有企业鞍山市轧钢厂成立了中外合资千丰企业有限公司,将轧钢厂生产的钢材代理销往东南亚,货款再由林少华的五丰祥公司返还给鞍山。而一年后香港五丰祥公司便逐年减少应付销货款,随后香港五丰祥公司人去楼空,吃掉了鞍山市轧钢厂钢材货款及利息等共1亿多元。

  在鞍山得手的林氏兄弟,南下来到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投资汕头松山火力发电厂。随后林氏兄弟又来到深圳,许诺只要深圳物资集团出资500万美元,就可在此后5年内不管汕头松山电厂盈亏,每年获得21%的高额利息,并承诺以其在松山电厂的全部资产作为抵押。于是深圳的500万美元和3000万元人民币、1260万元人民币、727.58万元人民币便陆续从深圳物资集团的账上划到了林龙的手中。

  台前:1992年底电厂建成发电。深圳物资集团发现林少华的应付款总是收不回来,便再三追讨。于是,1993年林少华之兄林龙出面与深圳物资运输工贸公司签了一纸还款协议。

  幕后:深圳物资集团公司交付给林少华的钱,都被林少华个人倒卖房屋用了,并得款人民币2865.05万元。当深圳物资集团公司追逃应得款的时候,忽然发现用来作为抵押物的电厂竟然已经抵押给了他人。

  林少华1993年到成都的时候,其实他已经在鞍山和广东诈骗一圈了。政府招商引资,政府官员对招来的港商不调查其资质和背景,招来了诈骗犯。政府官员又命令下属的国有企业与其合资,不给企业丝毫自主权。这样的政府官员能有权决策企业命运,究竟是谁之罪?

   千余职工洒血泪 国资权益争到底

  台前:成纺公司奉命与港商林少华合资后一年的1994年,就发现林少华的注册资金不到位,当即向主管部门和成都市政府那位分管副市长汇报。

  幕后:该副市长指示:要与外方搞好关系,不能与外方把关系搞僵了,不能向外方要注册资金,要与外方长期合作下去。他还下令,今后在合资的问题上,中方任何重大的措施和决定,必须要先向他请示、汇报,在得到同意或者批准后才能进行。

  台前:1995年初,当成纺公司发现林少华以合资公司名义从成都的3家银行贷款数千万元,又多次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政府负责人汇报,并希望通过法律程序终止与林少华的合资合同和追回被其占有的国有资产。

  幕后:成纺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召集中层以上干部和职代会传达了那位副市长“不准打官司”的指示,传达市委常委的决定:“不准要、不准告、不准闹”;并再次强调“要与外方长期合作下去。

  台前:而此时,林少华的同伙洪挺提出收购中方成纺公司在友谊广场的B座大厦的50%股权。成纺公司坚持按照实际价值8000多万元才肯出让。而林少华的同伙洪挺想只给2200万元收购。成都市政府的分管副秘书长要成纺公司出2300万元收购对方的股份。林少华的同伙洪挺得知大怒,坚决不同意,并大打出手。为此,双方僵持不下。

  幕后:结果又是那位副市长直接干预,强行决定由林少华的同伙洪挺以2200万元收购了中方价值为8000多万元的友谊广场B座50%股权。同时那位副市长直接干预,洪挺最后就连这2200万元都没有实际支付给成纺公司,就把成都成纺公司的全部股份拿走了。

  台前:成纺公司与港商林少华合资后,这个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年利税近千万元的地方支柱企业,职工80%下岗,每月人均只有不到186元的生活费。就是这186元的生活费,虽然有市政府的补贴,主管部门的借支,但仍然经常不能及时发放,近千个职工家庭生活极其艰难。成纺公司的职工王农,由于生活艰辛,其妻不堪重负,在家上吊身亡;退休老职工陈洪林,92岁高龄,老伴和子女均无工作,一家三代拥挤在20余平方米的小房,靠捡拾废品度日;公司中层干部黄宗烈,因病去世,至今公司都无力支付他生前的住院费用和死后的丧葬费。成纺公司的下岗职工年龄集中在40岁至50岁之间,处于上有老人需要赡养、下有小孩需要抚育的特定年龄段。因文化、年龄、身体等多种因素,大多数人已很难再就业。仅有少数体力好的职工,靠违规蹬小三轮车,冒着被罚款的危险,赚取少量的费用来补贴家用。

  1997年5月8日,洪挺一伙非法威逼成纺公司负责人交出友谊商店的公章,遭到拒绝,一伙人一拥而上,围攻殴打成纺公司负责人,并强行抢走友谊商店的公章和合资公司历次董事会纪要、决议等重要资料。当月下旬,洪挺又派人抢公司负责人使用的轿车,放在轿车中的资料也被抢走。同年7月,成纺公司负责人对洪挺侵占国有资产表示不满,遭到10多名打手的威胁,办公室被砸毁。同时,洪挺一伙还采用多种方式威胁该负责人及其家人,使该负责人从此不敢上班。

  受成都市政府指派,市贸易局副局长带着财务处长到友谊商店了解情况,也遭到洪挺一伙的围攻、殴打、威胁。成纺公司的领导层被打散,工作陷入瘫痪。

  幕后:就在成纺公司职工为追逃国有资产的时候,林氏兄弟的诈骗问题,引起中央纪委监察部的重视,中央领导李长春、罗干亲自做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查处。1997年,深圳市公安机关发出全国通缉令,面向全国公开通缉诈骗首犯林龙。1998年,国家公安部又向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通缉林龙。

  台前:经多方艰苦努力、侦查布控,于1998年2月23日将犯罪嫌疑人林少华抓获。

  林少华在深圳被关押了,可是他在成都的同伙洪挺依然气焰嚣张。1998年夏天,成都市商贸委又委派负责人到成纺公司主持工作,该负责人被以谈判为由叫到会议室,遭洪挺公开威胁:“你他妈敢和老子作对,今天不给老子说明白,休想离开这里。成纺公司负责人受到威胁,拒绝谈判,立即被殴打。洪挺公开叫嚣“谁敢和老子作对,成都黑白两道就要追杀他。”

  对于林少华在成都的种种诈骗,1998年7月15日,成都市政府决定组织友谊商店特别清算委员会,清算后撤消该公司。清算中,纺织品公司查实了林少华大量犯罪问题,成纺公司于是向成都市公安局七处报案。七处却两年多始终不给立案。

  2000年6月12日,成纺公司又向成都市公安局二处报案,该处经调查核实后,于2000年6月23日对林少华涉嫌的诈骗犯罪问题正式立案。通过大量查证发现,林少华伪造中方董事签名和伪造合资公司董事会决议,诈骗中行四川省分行贷款3200万元;洪挺以林少华同伙的身份伪造中方友谊商店董事签名和董事会决议,诈骗成都市商业银行贷款1750万元;2000年7月,成都市公安局二处将林少华、洪挺、郑伟平等人的犯罪事实已基本查清。但是,二处旋即奉命将该案转交给了成都公安局七处。

  幕后:2000年7月,成都公安局二处将洪挺、郑伟平等人诈骗一案移交给七处,是奉在娱乐公司任副董事长的那位成都市公安局副局长的命令移交给七处的。而且二处承办该案的主办人员,马上被免掉了科长职务。

  台前:2000年7月之后的3年多,成都市公安局七处对于成纺公司状告林少华及其同伙诈骗一事,一直拖延不予立案。七处的办案人员对该成纺公司的人员解释不立案的理由说:第一是警力不够;第二是主要涉案人员郑伟平目前下落不明。

  当成纺公司派出大量的人力七天七夜对郑伟平可能出现的地方昼夜守护,并把郑伟平送交给了公安局七处。可是不到一个小时,郑伟平就从公安局七处大门口大摇大摆地走了出来。

  幕后:第二天,郑伟平就带着涉案的证据材料离开了成都,移民到国外定居。

  谁之罪:证据确凿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报案人送到公安局后,居然被放走,潜逃国外,谁之罪?

  台前:几年来,成纺公司一千多名干部职工,为了保护数亿元的国有资产不流失,多次向中共四川省委、省人大、成都市委及人大代表反映和呼吁!原中共四川省委书记、省人大主任谢世杰,于2001年3月19日专门批示给时任中共四川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的王景荣同志处理。王景荣书记阅后也立即作出批示。时任中共四川省委常委、成都市委书记王荣轩又专门做出批示。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8月14日又专门发函过问此事。2001年9月20日时任中共四川省委常务副书记王三运在反映此案件的新华社内参当日做出批示。随后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的五位副主任也亲自对此案做出批示。

  2001年12月17日,成纺公司通知霸占友谊大厦的一伙人退出,竟有人立即从社会上纠集了近百名身份不明的

  人冲击成纺公司。而接到纺织品公司报警的民警,到达现场后居然看着那伙人胡作非为而袖手旁观。

  由于成都市公安局一直没有对洪挺的诈骗案件立案。成纺公司的千名干部、职工为保护国有资产,鉴于这种情况,群众又再次向中纪委监察部举报。2002年,中纪委、监察部同样在《反腐败工作信息》通报了这个案件,并亲自做出批示,责成四川省有关部门处理。但是,案件转到四川后,就不了了之。而成都市公安局个别人和洪挺等人就口出狂言:“你们到处告我们又怎样?结果材料还是转到我们这里来了。”

  2003年年初到目前为止,洪挺多次纠集社会上的人到举报单位成纺公司的办公场所来寻衅闹事,砸坏单位的办公设施,多次打伤单位的无辜职工,还将举报单位无辜的群众殴打致脑震荡。在场的公安人员不但不制止,反而还帮洪挺等人打气。在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成纺公司的职工又于2003年8月16日向中纪委紧急举报:“希望中央有关部门直接查处成都市有关负责人的渎职和包庇犯罪分子的违法、违纪问题。而不是批转给四川及成都查处!只有中央直接督促成都公安部门尽快地对林少华、洪挺等人合伙诈骗数家银行巨额信贷资金、诈骗数亿的国有资产的诈骗犯罪案件立案查处,才能确保国有资产不再流失。紧急!紧急!事情已经被成都故意拖延5年了!”

  幕后:而成都市公安局却向上级汇报说,洪挺案件的性质是“以贷款还贷款”,不构成诈骗。

  谁之罪:仅有初中文化的林少华及其同伙诈骗巨额国有资产缘何屡屡得手?谁之罪?

   人大代表拍案起 监督执法有根据

  台前:由于成都市公安局对这起特大的诈骗犯罪案件不立案,数亿元国有资产流失,成纺公司千名职工生活陷入悲惨境地,引起了各界正直人士的义愤。四川省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拍案而起,捍卫这个社会的公理。

  2002年3月6日,在京参加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刘应明、杨路、纪尽善、张林、陈大鹏、卢道猜、裴娟、梁德容、赵敏光、黄锦华等10位代表,联名向国家公安、监察部门反映“成纺公司的案件应由公安、监察部门专门组织力量,尽快查明有关人员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制止国有资产进一步流失,严肃查处涉案的腐败行为。”这10位全国人大代表并向

  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有关查处成纺公司亿元国有资产流失案的意见。

  2002年4月4日,在四川省第九届人大第五次代表大会期间,周仙兰等42位省人大代表联名向省公安厅提出关于林少华涉嫌诈骗、国有资产流失的询问案。省公安厅未向代表答复代表所提问题的办理情况。于是,2003年1月1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大第一次代表大会期间,罗为群、张世昌等27位代表提出建议(601号),敦促省公安厅答复办理该询问案的情况。人大代表们要求:“1、公安厅局应正确看待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2、公安厅局对汇报中与事实有出入的问题予以纠正。3、公安厅局应加大案侦力度,查清巨额银行贷款流向的性质,尽快查明这些巨款的流向是否合法,有无非法转移侵占,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流失。人大代表们对公安厅汇报中所谓“洪挺伙同郑伟平伪造董事会决议

  从银行贷款是用来延期偿还所欠该银行的前期贷款债务,属展贷性质,没有非法占有,故不构成金融诈骗罪,所以不予立案,坚决不予认同,并指出“成都市检察技术鉴定中心应市公安局七处委托所做出的《查账报告》表明:以林少华任总经理兼副董事长的友谊商店向成都市商业银行借、贷3000万元人民币中,有2650万元直接划转给了林少华任总经理、洪挺任董事长的娱乐公司、银丰公司、屋业公司。因此,市公安局应该先查清友谊商店把从银行的前期贷款划转给这三个公司中,有无被洪挺等人已先期非法占有的情节,然后再下结论,不宜割断前因后果孤立地看待洪挺等伪造公司董事会决议向银行骗贷问题。”人大代表们强烈要求“公安厅局应全面调查洪挺伪造董事会决议向银行骗贷问题。”

  人大代表们更痛切地表示:“该案5年前报案,自立案至今也有3年之久了,涉及到巨额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面临流失、众多职工利益受损、社会安定受到影响等诸多重大问题,希望公安厅局加大案侦力度,向关注此案的人大代表通报情况,早日结案。我们相信一切违法犯罪和腐败黑恶的图谋不会得逞,因为这个世界除了有贪婪和欺诈外,还有公理和法律。

  2003年7月2日,以罗为群为首的四川省第十届人大代表向四川省与四川省公安厅提出《关于四川省公安厅办理省十届人大代表建议(601)工作汇报会的情况反映意见》。

  2003年9月1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上,西南交大教授张世昌等六位省人大常委联名提出建议案,要求四川省检察院及时立案,对林少华、洪挺涉嫌诈骗贷款案监督查处。

  2004年3月26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及四川省人大代表张世昌等41人及成都市人大代表秦泽均等43人联名上书四川省及成都市人大常委会,要求监督四川省及成都市两级法院对成都市房管局就成纺公司国有土地被林少华及其同伙非法侵占一案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

  2004年7月10日,四川省人大代表张世昌等25人和成都市人大代表王向东等45人向四川省及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和省市两级政府提出“关于成都友谊物业有限公司违法获取土地使用权的视察报告及意见”。

  在百名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人大代表、成都市人大代表监督执法的同时,数十家新闻单位也呼吁、请求保护数亿国有资产不再落到诈骗犯林少华与洪挺等人手中。众多媒体连续跟踪报道,有的多达12次。法制日报等新闻媒体发了多次“内参”。

  幕后:2003年,中纪委、监察部负责人又亲自对此案做出批示,责成四川省有关部门处理。但是案件转到四川后,又石沉大海了。

  谁之罪:全国人大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四川大学研究生院院长刘应明教授表示:“林少华、林龙的诈骗案已经给我们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认为这些犯罪分子必须得到严惩,追回被诈骗的国有资产,人民的血汗钱一定不能白白损失。他强调:“四川省人大的这个个案监督非常重要,也非常及时。要按照中央精神,这个案件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不然这股歪风就刹不住。对吏治腐败、司法腐败应该坚决打击。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人民政府参事室主任、西南财经大学经济研究所所长纪尽善教授说:“这个案件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林氏兄弟伙同一些腐败犯罪分子,在成都、深圳、鞍山等地诈骗国有资产数个亿,令人非常愤怒、也非常痛心。林少华之所以能诈骗到如此巨额的钱财,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从事招商引资的同志,对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没有认真把握。还有就是腐败!有些人为了获得一些非法的个人利益,不惜牺牲国家利益!这个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阻力不小,困难重重,我们必须排除各种阻力,坚决维护国有资产。

  纪尽善教授还进一步对今后如何防止这类诈骗案的发生,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他说:“这类诈骗国有资产的行为之所以屡屡得逞,为什么没有出现坚决反对,是因为政府少数人的干预,这些人如果不是腐败分子,至少也是超越职能权限,过多的干预了企业招商引资的经营活动。必须转变政府管理经济活动的职能,提高招商引资工作的透明度,减少过多干预企业经济行为的作法。

  全国人大代表、中科院计算机研究所所长杨路教授强烈呼吁有关部门联手查处这一国有资产流失大案,不能让腐败分子的阴谋得逞。他说:“成纺公司亿万国有资产流失案这么长时间办不下来,我认为就是和某些人的职务犯罪有关。林少华诈骗数亿元国有资产,是不是花了钱收买了腐败分子?我希望我们人大坚持到底,把成纺公司亿万国有资产流失搞个水落石出,不辜负人民对我们的重托。我个人肯定会一直关注这个事,这个诈骗案造成了这么多的人下岗,而几个蛀虫一搞国家就损失几个亿。这个案子的出现,已经极大地伤害了我们紧衣缩食建设成都的干部群众。”谁之罪?

   欺诈不能胜公理 法律终究是正义

  台前:成纺公司友谊商场大厦一至四楼,被以友谊商店的名义在1998年6月出租给新华书店经营使用,每年应收租金超过400万元。直至2001年7月,这笔租金都交付给了林少华和洪挺控制的友谊商店。

  就在专业评估师对友谊大厦房产进行评估,法庭即将强制执行的时候,由于舆论的监督和呼吁,由于人大代表们的上书,也由于领导的批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调取案卷后认定:此案的执行须待合资纠纷及刑事案件等问题解决后再决定是否恢复执行。据此,四川省高院向成都中院发函,要求其撤消错误的执行裁定。成都中院收到四川省高院的函件后,撤销了其所做出的裁定。林少华及其同伙吞掉友谊大厦的图谋受挫。这座由成纺公司用职工积数十年的资金积累及金融机构借贷8000余万元修建而成的12层大厦才没有被侵吞。

  目前,林龙、林少毅还潜逃在国外,其犯罪集团数名案犯仍逍遥法外,数亿国有资产被转移至境外。

  幕后:近日,正是在人大代表持续监督下,又有舆论监督的配合,这起特大诈骗国有资产案件有了重大突破。近日,诈骗团伙主犯林少华在成都的犯罪问题,检察机关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而对涉案人员洪挺等人逍遥法外的问题,人大代表们也正在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

  台前:成纺公司千名职工10年来的悲惨生活和上亿的财产收益被恶意侵占,人大代表们、新闻舆论都敦促有关方面及早解决此案,严惩诈骗和腐败犯罪分子,有效阻止国有资产的进一步流失。

  幕后:2003年9月7日,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原所长武延平教授主持召开首都部分法律专家在国务院第二招待所举行专家论证会,对“林少华、洪挺使用伪造的证明文件向银行骗取贷款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证。参加论证会的法律专家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局级巡视员、刑法室原副主任李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十三局原局长、中国警察学会秘书长刘焕林、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原厅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原庭长甘明秀,北京法学院教授杨敦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梁华仁。

  与会专家在论证会前详细审阅了有关资料,结合有关人员对有关情况所作的说明进行了认真地分析、研究,并签名做出论证意见为:“林少华使用伪造的证明文件向银行骗取贷款、洪挺使用伪造的证明文件向银行骗取贷款,二人均涉嫌犯有贷款诈骗罪。“《成都市审计局的审计报告等证据能够证明:林少华骗取的贷款被林少华转入其与洪挺合办的成都银丰公司、成都娱乐有限公司和成都友谊屋业公司;洪挺骗取的贷款被转入成都娱乐公司并全部挥霍。显然,林少华、洪挺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林少华使用伪造的证明文件向银行骗取贷款、洪挺使用伪造的证明文件向银行骗取贷款,林少华、洪挺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客观上林少华、洪挺分别实施了以使用伪造的证明文件为手段的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林少华、洪挺二人均涉嫌犯有贷款诈骗罪。”“林少华、洪挺实施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过程中,虽然林少华、洪挺也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伪造虚假的证明文件,但其非法占为己有的并不是本单位的财物,而是银行的资金。从现有证据分析,林少华、洪挺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因此,林少华、洪挺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林少华、洪挺二人涉嫌犯有贷款诈骗罪。”

  据记者截止发稿时依据现有材料的初步统计,林少华犯罪团伙从1986年开始,先后在鞍山诈骗本金及利息一亿多元人民币,致使鞍山市轧钢厂破产倒闭,上千国营企业职工下岗失业。林少华诈骗团伙靠此款作本钱起家投资汕头松山电厂,又以松山电厂为诱饵变本加厉诈骗深圳约4亿人民币,在成都与同伙诈骗2亿元人民币以上。林氏兄弟及其同伙以合资为名的诈骗给国家造成直间及间接经济损失数亿元!

  谁之罪?

   编后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是诚信经济,是容不得欺诈的。倘若林少华之流这样的害群之马侵吞国有资产的勾当屡屡得逞,就不光是国有企业受害了,我们必须警惕林少华之流的害群之马。警惕他们以财色勾结政府某些官员,进行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既侵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也损害其他民营企业的利益。警惕他们在受到法律制裁和舆论监督的时候,打着民营企业家的幌子鸣冤叫屈,欺骗舆论。

  警惕害群之马的办法有五:一是听其言而观其行;二是不光看其前台表演,更看其幕后动作;三是一旦发现其表里不一,就彻底揭露之,使其丑行暴露无遗;四是触犯刑律者,依法惩处不留情,以儆效尤;五是对与他们相互勾结的政府官员,依法治罪不手软,惩一儆百。

  害群之马不除,民营企业乃至我国整体经济都会深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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