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昨日,江苏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六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公办中小学不得拒收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该意见的出台,意味着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开始纳入公办教育管理范畴。
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坚持流入地政府负责、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的原则,学生到公办中小学就读,可向住所附近中小学或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或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就读学校后,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学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划定。公办中小学不得拒收符合条件的学生入学。学校除按国家和省规定收取杂费、课本费和住宿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更不得要求捐资助学或摊派其他费用,对困难户要酌情减免。
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入学需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1、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暂住,有学习能力,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材料;2、户口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的暂住证;3、监护人有相对稳定工作的证明;4、符合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有关证明。其他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按流入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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