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已成为社会的“毒瘤”
放眼全世界,不论经济发达与否,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普遍性社会问题。这一社会的"毒瘤"对妇女的生存权益、子女的健康成长、社会的安宁和稳定都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
据河北省妇联不完全统计,1999年因家庭暴力造成女姓致死致残9人,致伤347人,自杀1人,自杀未遂15人;而2000年这几个数字分别上升到了15人、352人、1人、21人;以后两年更是迅速增加。施暴者除拳打脚踢外,手段多样残忍,用火烧、熨斗烫;刀割、砍;榔头、锤子砸、铁链抽等。特别是性暴力和精神暴力现象明显增多,愈发严重,仅他们了解到的9例性暴力案件中,有强迫妻子看他与其他女人的性生活的,有逼迫妻子吞食大小便的,有破坏妻子的生殖器官等,手段之残忍卑鄙,令人发指。
家庭暴力对女性人生的影响程度远比人们想象的大得多,除了成为婚姻解体、家庭破裂的主要原因,它还严重摧残妇女身心健康。河北省妇联调查认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身体、精神、心理等方面的疾病及情感上的障碍。更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家庭暴力摧毁了她们的人生信念和生活的信心,扭曲了性格,大部分长期受暴妇女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受虐妇女综合征,以暴抗暴走上犯罪道路的事件逐渐增多,有的则自甘堕落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在家庭暴力中,除受暴妇女外,最直接、最大的受害者是未成年的孩子。河北省妇联调查显示,由于经常处于家庭暴力氛围中,亲眼目睹父亲对母亲施暴,会使正处在成长关键时期的孩子的心理和性格发展产生偏异,或狂躁抑郁、或自暴自弃、出现暴力倾向甚至走向犯罪道路。同时,家庭的安稳与否,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家庭暴力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遏制,会逐步升级,演变为恶性事件,引发众多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影响社会的安宁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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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家庭暴力 促进家庭文明(西海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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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们踊跃签名反对家庭暴力(广州日报) |
法律应成为受害者最好的武器
在妇联的帮助下,黄骅市受暴妇女赵某终于离婚,过上了自由的生活。但她的话语却令人回味:最好的年华已经在黑暗中过去了,只有离开以后,过上不再压抑和恐惧的生活,才真切地认识到这一点。许多受暴妇女往往事后才明白:如果早一天拿起法律武器而不是凶器,他们过上的将会是自由的生活。
几千年封建思想的残余,并没有随着社会形态的变迁和文明的发展而消失。受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传统观念影响,社会将家庭视为私人领域,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严重不足。河北省妇联在调查中发现,竟有相当数量的被调查者没听说过"家庭暴力"一词,忽视家庭暴力的情况相当普遍。这种忽视给家庭暴力恶行提供了一层保护网,使家庭暴力这一带有隐私性的违法行为被游离于"法"的约束和管辖之外。
河北省妇联主席曹素英在写给省人大常委会的信中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两口子的私事,家庭琐事等传统思维定势的影响,使家庭暴力这一带有隐私性的违法行为,不但得不到社会道德的谴责,领导、同事、邻里等多是采取不理不问不干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很难得到行政的和法律的干预,施暴者因此得不到应有的及时的惩处和教育,更加肆无忌惮,一些本可以内部解决的民事纠纷转化成了恶性刑事案件。同时,一些受暴妇女思想深处对男尊女卑怀有某种程度的认同,信奉从一而终,普遍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在家庭中处于被支配、被控制的地位,他们忍受和认命的消极态度,委曲求全的方法,反而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和恶性循环。
一些法律专家认为,法律应当成为受害者最好的武器,近年来家庭暴力不断被披露,很大程度上因为普法教育的结果,一些受害人勇敢地站了出来。多数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复杂性的特点,对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各种思想教育,使她们获得生活和心理上的支持,摆脱家庭暴力、追求新的生活是十分必要的。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和执法仍有漏洞
近年来,河北省妇联一直在致力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的出台。在给省人大常委会的信中,曹素英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和执法程序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都有一定的缺陷,保护广大受害人员的正当权益,必须出台相关的条例。
据介绍,从法律因素上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导致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存在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等缺陷。例如,在罪与非罪之间,轻度、中度、重度暴力程度的鉴别,对轻伤害的处理等方面均没有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利用法律对妇女遭受暴力的处置还有诸多难点,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现行可资运用的法律主要为事后的制裁,未涉及事前预防和制止。因此,对于具有较强的历史惯性和现实复杂性的家庭暴力现象,仅凭现有的法律体系难以完成圆满的依法治暴。
从执法主体因素上看,执法机构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但是,现在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不够明确,导致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得力,谁都有权管,谁又都不愿管,谁都管不好,实践中也确实存在难作为和不作为的情况。由于家庭暴力属于自诉案,按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性质恶劣但是没有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因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文化的影响,绝大多数受害人不到非常严重的程度,一般不会轻易付诸法律。而法院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受理方式,而且受害者伤情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这就使众多遭受家庭暴力而造成轻微伤害的或没有保存证据的受暴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
也有专家指出,因家庭暴力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给调查问题、解决问题、提供证据造成了很大障碍,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现象,还需要法律提供比较明确的规定。
河北新法规:"清官"要断家务事
经过3年的紧张工作,《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于今年9月1日颁布实施。这部被称为"我国第一部以条例形式出台的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从家庭暴力的预防、制止到综合治理,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清官要断家务事",不得推诿扯皮甚至枉法裁判,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霍建明说,条例的通过为受害人员提供了一把法律的利刃。家庭暴力是对人权的严重践踏,因此,新的条例明确规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依法处理,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不予处理或者推诿。
法律人士指出,一些家庭暴力之所以得不到有效制止,很大程度上是公安司法机关和有法定义务劝阻和调解暴力行为的单位和组织,该制止不制止,该受理不受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为此,河北这部条例依据这些机关的不同职责,对各自在制止家庭暴力中的职责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强化了法律责任,对不依法定义务履行职责或者违法办案的,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有利于解决在办理家庭暴力案件中存在的推诿扯皮、不作为和打击不力等问题。
省妇联人士在解读条例时说,家庭暴力普遍存在举证难、认定难、处理难问题,为解决举证难,《条例》规定,经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为其提供遭受家庭暴力的有关证明。同时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时,应当迅速出警,及时制止,做好调查取证。对实施家庭暴力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经受害人请求或者委托他人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施暴人相应处罚。医疗卫生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给予治疗,做好诊疗纪录,并告知受害人保存相关证据。
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单靠部门或司法机关远远不够。《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规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在各级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妇联、工会、共青团、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等应按自己的职责,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在家庭暴力预防工作上,条例规定各单位部门应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家庭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并在法制宣传教育、劝阻、调解和对受害人的救助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要求政府及有关权益保障机构协调配合,为受害人提供临时紧急救助,并"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维权机构。"(完)
新华网河北频道 采写/杨守勇 编辑/杜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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