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 宗苑 实习生 刘特 记者 殷学兵) 本报去年独家披露了正麒演艺吧组织男青年向同性恋者卖淫一案。今年上半年,其主犯李宁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李宁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不久,市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随后,李宁又向省高院申诉。日前,省高院对该案作出批复:市中院裁定正确,不再重审。
今年34岁的本市人李宁是个同性恋者。1999年12月,他与妻子在本市中山南路开了正麒演艺吧。为使这个演艺吧生意红火,去年年初,李宁张贴或刊登广告,以高薪为诱饵,招来一批来自苏北、河南等地的“靓仔”。
这些“靓仔”都不是同性恋者,但由于“辞职”将拿不到抵押金,而且得知每卖一次“笑”能收200块钱,除去老板的“抽头”,还有钱赚时,他们于是硬着头皮去“接客”。
就在李宁因从事“皮肉生意”尝到甜头时,去年8月17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秦淮公安分局根据举报,一举将这个罕见的“淫窝”摧毁。
去年10月24日,秦淮检方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将李宁批捕。今年2月17日,秦淮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李宁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宣判后,李宁不服,请求对其从轻判处。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宁以营利为目的,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并裁定维持原判。
二审裁定下达后,李宁仍然不服,又向省高院申诉,要求再审。省高院对该案进行审查后,作出了上述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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