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组数据:自2000年至2004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破坏金融秩序犯罪案件近3万件,而来自专家的研究结果显示:60%的金融犯罪案件属于内外勾结型诈骗案件。
堡垒最易从内部攻破。对金融安全的防范,应时刻敲响警钟。“外贼内鬼”的相互勾结已经成为中国金融犯罪的突出特点。
内忧外患之下,金融机构如何才能强化自己的风险管理意识?如何才能真正杜绝“外贼内鬼”的互相勾结?
专家认为,金融体制的弊端已经逐渐显现,而惟一的解救之途,就是让金融机构置身于市场环境的游戏规则之下去竞争,让其真正对客户负责。
利令智昏的银行“内鬼”为了达到目的,想尽了一切办法,也由于金融体制本身的一些漏洞,导致“内鬼”的行为通常都比较隐蔽,不易被发现
银行“内鬼”的“炼”成
■ 文/李晓珍 本刊记者 谢良兵
2004年3月,对于高少杰和于建军来说,接下来的日子将分别在高墙内度过6年和3年。此二人分别是原中国农业银行呼和浩特市迎宾支行副行长、营业部副主任。
按照判决书上的说法,他们严重违规出具承兑汇票,酿成了我国最大的承兑汇票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3.7亿元,给国家造成7599万元巨额损失。
他们跌进的不只是法律的恢恢大网,更是跌进了“外贼”设下的人情陷阱,而这种陷阱就是中国金融犯罪当中众多银行“内鬼”的成长催化剂、绊脚石和不归路。
人情催化剂
令高少杰和于建军跌入陷阱的其实只是原来内蒙古巴彦淖尔盟乌兰图克乡的一位47岁的农民张加明。他1982年贩卖羊毛起家,组建了内蒙古戎霸羊绒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并在呼和浩特市设立了分公司。
当“从银行套钱把企业做大”的想法出现后,1996年,张加明便经人介绍结识了高少杰。张以吃喝玩乐手段与高少杰交朋友,很快使这位副行长掉进了“人情”陷阱,成了张加明的铁哥们。
成为哥们后,事情也就来了。1996年7月,张加明到呼市找到高少杰,希望“高哥能给呼市分公司开一张300万元的承兑汇票”。“哥儿们的事,好说!”高少杰也非常爽快,把张加明介绍给于建军,请于建军帮助办理。
而于建军一向看领导的眼色行事,副行长的哥儿们绝不能得罪。于是,他在审核时明明发现张加明的手续不全,既无商品购销合同,又无保证金及有效担保,不具备申请承兑汇票的条件,还是按照领导的吩咐,给张加明签发了一张300万元的承兑汇票。
“这么容易就把银行的300万元给套来了。”张加明自然很是高兴。“抢劫银行不如拥有一家银行。”
从此便一发不可收拾。张加明投其所好,不断地邀请高少杰出入各类酒店和娱乐场所。同时,他抓住于建军讨好行领导的心理,多次找于建军办理承兑汇票。
由于于建军的违法操作,截至2000年5月,农行呼市迎宾支行先后给张加明的戎霸集团和呼市分公司签发承兑汇票97笔,合计金额3.7亿多元。
在人情陷阱的攻击下,银行“内鬼”开始利令智昏。
从1997年之后,张加明的每笔银行承兑汇票一到期,他便将款直接归还给抵押贷款银行或贴现银行,不通过账内承付。如果到期不能归还的,张加明通过于建军用迎宾支行其它企业的资金垫付。同时采用回款不入收款分户账、不经记账柜的方式,在于建军的安排下通过待结算科目进行账外循环。而每当抵押贷款银行或贴现银行查询真伪时,于建军便直接出面答复。
其实在此期间,于建军和高少杰也曾感到问题严重,害怕出事,曾多次找张加明催还银行的欠款,张加明则以资金被套,需要继续投入为由,要挟其继续给开承兑汇票。因为害怕违法签发承兑汇票的问题暴露,这时的于建军和高少杰只好硬着头皮继续为张加明开具承兑汇票。
正是这种行为导致银行的损失像滚雪球似的越滚越大。
“内鬼”难防
事实上,银行对于各项业务的办理都是有着一套严格的程序和规则的。然而,利令智昏的银行“内鬼”为了达到目的,想尽了一切办法,也由于金融体制本身的一些漏洞,导致“内鬼”的行为通常都比较隐蔽,不易被发现。即使被发现,由于涉案的“内鬼”多为有着权力的管理层人士,对其的监督形同虚设,行为也就肆无忌惮。
肖德林原是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国际贸易结算处处长。蔡国庆原是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国际贸易结算处副处长。王旭平原是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国际贸易结算处进口科副科长。
1998年下半年,中商公司开始代理其他公司的进口业务,准备到中行北京分行开10笔进口信用证,共计大约800多万美元。按照规定,主管进口科的王旭平的审批权限是50万美元,如果是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则应报到处长肖德林和副处长蔡国庆那里。如果是100万美元以上就应该报到行长审批。
通过他人介绍,中商公司找到了原中行北京分行国际业务部的肖德林经理和蔡国庆经理谈此事。肖德林告诉他们,自己的审批权限在100万美元以下,于是就想到了用多笔申请开信用证的方法通过审批。
接到这个业务后,中行北京分行国际贸易结算处进口科的工作人员,开始对申请开证的中商公司递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按照规定,如果发现问题或者发现申请材料中缺少必备的文件,工作人员必须在备查表中注明此情况,之后再上报给主管副科长王旭平。
法院在调查时发现,中商公司向银行递交的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文件中,缺少付汇核销单、购汇申请书、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合同等必备文件,而且还缺少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信贷部门的授信额度审批。“但是中商公司申请的每个信用证都不超过100万美元,在领导审批后,他们的信用证还是开出去了。”这位工作人员在接受调查时说。
法院调查后证实,肖德林、蔡国庆、王旭平在上述合规要件的审核、审批中,既没有责令中商公司补交上述必备文件,也没有收取保证金,便同意中商公司分别以北京中侨投资实业发展总公司、北京巴黎公寓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为担保,且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开立单笔大额信用证。此后,中行北京分行为中商公司开具了1101128/98和101129/98等10笔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金额为830多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500多万元)。
“内鬼”的自我辩护
一旦行为败露,银行“内鬼”往往矢口否认自己的行为,或者以各种理由洗脱自己的罪名。
例如,蔡国庆的辩护律师就认为,蔡国庆的行为具有深刻的历史原因,该案发生时银行系统内部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的问题,甚至可以说是存在漏洞。所以说,蔡国庆在开具信用证的过程中虽然有审查不严的情况,但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将行为归罪于体制的漏洞,也的确是高明。
辩护律师还认为,三被告人对于中商公司的文件不足均是主观明知,但对于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后果,他们则存在主观过失,正是由于他们三人各自的失职行为,才导致银行被骗的重大损失后果发生。
事实上,中商公司是通过别人介绍直接找到肖德林的。 一位在中商公司负责进出口业务的工作人员曾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说,1997年时中商公司就曾在建行北京分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因为骗汇而事发。后在1998年5月因为骗汇,这家公司上了外汇管理局的“黑名单”。难道这些,肖等三人就一点没有察觉?怎样的理由都难以洗脱自己的罪名。
法院认为,肖等三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符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所以三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三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国银行及其北京分行对于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有关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且造成了重大损失,均已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应予惩处。
法院最后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各自的罪责及其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定被告人肖德林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蔡国庆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王旭平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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