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日报讯 为贯彻落实《中共涟源市委、涟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税工作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近日,涟源市政府发文,对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做出了新规定。
一是要加大管理力度,规范扣缴程序。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建立支付个人收入明细情况的台账,将每月所扣税款在次月7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等相关资料。凡纳入财政工资统发中心统管的单位,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由财政工资统发中心按月据实统一代扣代缴;对工资纳入财政统一发放但部分补贴、奖金、福利仍由单位自筹发放的单位,应按月将工资统发部分与本单位发放部分合并计算,再与主管税务机关结算;对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中心的其他单位,其个人所得税由各代扣代缴单位按月据实统一扣缴。二是要加大处罚力度,强化扣缴责任。市政府要求,对代扣代缴工作不力的单位,除依照《征管法》规定严厉处罚外,还应由税务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停拨其有关经费,涉嫌犯罪的由税务机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是要加大协作力度,形成扣缴合力。要建立工作联系机制,财政、银行、审计、公安等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
(责编:曾国莲 作者:梁卓)(稿源:娄底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