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东方早报》11月10日报道,湖州市公安局为了对民警的行为给予进一步规范,日前对民警私生活方面也作出了一定的规定。其中强调,警察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婚姻道德,如果发生移情别恋、“脚踏两条船”等行为,督察部门就会对其进行处理。
警察职业有其特殊性,人们对警察的道德有着较高的期许,可以理解。但是,警察同样是有血有肉有情感的人,他们同样应该拥有恋爱婚姻自由。规定警察不可以移情别恋,这显然不合情理,在操作上也有越俎代庖的嫌疑,很容易走入公权干涉私德的误区。
每个人都有寻求自己幸福的爱情与婚姻自由。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爱情是可能变质的。当前,社会和法律对恋爱和婚姻的态度越来越宽容,恋爱的双方因种种原因选择分手,是一种自由;感情破裂以后,婚姻当事人选择离婚,同样也是一种自由。
警察也是社会人,警察的恋爱对象同样是具有人类复杂情感的社会人。谁可以保证,警察的第一次恋爱对象,就能带给他终身的幸福,就能陪他走进婚姻的礼堂?当警察发现他的恋爱对象与自己性格不合时,如果不允许他移情别恋,谁来保证警察的恋爱和婚姻质量?这本身就是对警察的一种不公平。更重要的是,我们不可以因为一名警察移情别恋,就断定他存在品德道德问题。
社会的发展,要求我们不能再像过去那样,轻易的以私德表现来裁定个体价值。如果因为一种制度的存在,迫使一定的社会群体有可能陷入低质量的恋爱、婚姻状态中,这样的制度显然是不合理的,陷入了用公共权力干涉私德的误区。
警察的私人生活,只要没有损害其他人的权益,没有产生一定的社会公害,属于道德的应由道德进行调节,属于法律的则由法律进行规范。因此,湖州市公安局规定将对发生纠纷如移情别恋、“脚踏两条船”等行为的民警进行处理,显然是不合理的,这也有违民主法治的宽容精神。(单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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