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活崩乱跳的男子在一篇报道中被写成了“酒精中毒而死”,于是,该男子以其名誉权受损为由将该报道的作者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费。8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个名誉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判该男子胜诉,并获得精神损失4000元。
惊讶:一天里数位亲朋来“吊孝”
2003年11月24日,家住四平市铁东区第一实验小学路南、自开了一家名为“肖四理发”店的肖雨生正在家里吃饭,有一个亲属来到他家,进屋后看到他感到很惊讶:“怎么?你活着呢。”肖雨生不解,他说自己没病没灾的为啥死啊。正说话间,又有一个朋友来“看望”他,同样很惊讶他还活着。
原因:报纸报道他酒精中毒而死
朋友拿出一张报纸让他看,告诉他,报纸已经登出来了。肖雨生一看,那是一张四平某报,上面有一篇题为《饭菜不吃干喝酒 一命呜呼上黄泉》,文中写道,一嗜酒男子叫肖四,在铁东区第一实验小学路南开理发店,他妻子因他嗜酒抱着孩子离开了他,他从此一天喝四至五瓶而饭菜不动,终于酒精中毒死在店里等。
肖雨生对此感到极为不满,他说父母早年过世,好容易在姐姐的帮助下开了个理发店经营得还算红火。这篇报道给他本人及亲属带来极大的刺激和伤害,他要讨个说法。
原告:报道见报后他的店生意萧条
2003年12月28日,肖雨生将那篇报道的署名作者洪山人告上了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他在诉状中说,那篇报道以夸张手法侮辱和丑化了他的名誉和形象,侵害了他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报道见报后,极少有人再到他的理发店里接受一个“酒鬼”和“死人”的手艺了,他的店近日因此生意萧条,他店铺的商誉权也受到损害,要求报道作者向他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及精神损失费9000元。
被告:没确指死者就是原告
而洪山人称,文中所写的“肖四”是一个泛指,不是特定的人,与肖雨生不是一回事,再者,文中的理发店地址写的是“铁东区第一实验小学”,而不是“四平市第一实验小学”,肖雨生不应强行对号入座。洪山人认为,他只是以嗜酒现象警示世人,无意诽谤和揭露他人隐私,肖雨生属于强词夺理请求法院驳回肖雨生的诉讼请求。
判决:侵犯名誉权 道歉又赔钱
2004年4月20日,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肖雨生的绰号确叫“肖四”,开店地址和具体工作与报道中相符,认定洪山人侵犯肖雨生名誉权成立。2004年5月15日,该法院判决洪山人于判决生效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肖雨生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洪山人赔偿肖雨生精神损失费4000元。
洪山人不服,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未出示新的证据。四平市中法进行了调查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于2004年11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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