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消息 新《成都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记者简文敏为您报道
自2005年1月1日起,全新的《成都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1998年10月3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昨日,成都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发布新《办法》,对全市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给予法律支持。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该办法。
《办法》规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发现可疑肺结核病人和肺结核病人应予以登记,并及时转诊到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统一的检查、督导化疗与管理;并在乙类传染病报告时限(城镇12小时,农村24小时)内,向所在区(市)县疾控机构呈报疫情报告卡,防治机构在接到肺结核疫情报告后,按照城镇三天、农村一周的上限进行检诊核实。
《办法》规定了肺结核病人归口治疗的原则。凡是肺结核病患者必须由市结核病防治机构或结核病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医疗机构将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对危、急重肺结核病人及危、急重可疑肺结核病人应立即实施抢救,待无生命危险时再及时转诊。
新招餐饮从业人员须查结核病
为有效防止肺结核病原传播,《办法》规定新参加工作、参军、入学的人员;接触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厂矿企业职工;传染期肺结核病人的家属及其密切接触者;餐饮等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凡发现肺部X光检查有阳性改变的,应按照城镇12小时内、农村24小时内时限呈报疫情报告卡,并采取相应的医疗救治措施。
对于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学校、托幼单位的从业人员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从业人员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在未治愈前,当地疾控机构应通知患者所在单位为其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对卡介苗接种发生差错事故瞒报或迟报的;未按规定报告结核病疫情的;延误肺结核病人转诊的;对就诊的肺结核病人,未按规定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等四种行为,将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办法》规定,截留、收治或变相截留、收治肺结核病人,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有关人员和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气候转冷留心传染病
卫生厅公布10月疫情专家建议预防结核、流感
记者吴妮实习生杨程为您报道
昨日,四川省卫生厅公布了2004年10月份全省法定报告传染疫情。其中,报告发病例和报告死亡人数较9月均有下降。
据国家传染病直报系统统计,2004年10月我省共报告甲乙类传染病21种,报告发病20777例,报告死亡20人。其中,本月报告发病数居前五位的病种依次为:病毒性肝炎、肺结核、痢疾、淋病、梅毒,占发病总数的95.23%。
鉴于上述情况,专家建议,目前,渐入冬季,气候转冷,提醒广大市民注意防寒保暖,加强体育锻炼,并注意增强室内通风,保持良好卫生习惯。一旦出现发热等症状,应及时到医院就诊,尤其要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结核及流感的防范工作。并建议对老、幼、体弱者有针对性进行相关疾病的预防接种(如流感、流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