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晨报10讯 今天,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我省首例“掉包”上学案。大庆市大同区葡萄花乡外营子村村民兰淑影终于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和律师代理费3600元。
兰淑影与卢海英均是大庆市大同区太阳升镇(原葡萄花乡)中学1995届的初中毕业生,两人均系同一镇的农村户口,双方均参加了当年的中专考试。兰淑影的考试总分为255分,卢海英的总分不足200分,双方的分数均未达到当年统一招生的录取分数线,但兰淑影的分数达到了佳木斯农业学校(现黑龙江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的自费生录取分数线。于是卢桂范(卢海英之父)通过关系与佳木斯农业学校取得了联系,并私自使用考试总分达到分数线的兰淑影的姓名、考试分数及学籍档案,使卢海英成为了该校的自费生。后来,卢海英就持写着兰淑影姓名的佳木斯农业学校录取通知书,找到了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葡萄花乡派出所的有关人员,并以兰淑影的名义虚开了兰淑影的户口迁移证一份。随后,卢海英到佳木斯农业学校报到学习。
兰淑影因1995年未被任何学校录取,于第二年进行复读,第二次参加中考仍未被任何学校录取后回家务农,于2001年结婚。2002年末,兰淑影在申请移居办理户口登记时,方发现在大庆市大同区公安局两个“兰淑影”的户口。
2003年3月20日,兰淑影将卢海英、卢桂范、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大同区太阳升镇中学、大同区教育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5被告赔偿其重读费、律师费以及精神赔偿费共计5万元 。大庆市大同区法院经过审理,在6月20日作出判决:被告卢桂范、卢海英各赔偿原告兰淑影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被告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赔偿原告兰淑影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元。兰淑影不服判决,于7月22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天,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桂范、卢海英父女侵犯了兰淑影的姓名权。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给卢海英以兰淑影的名义出具虚假户口迁移证明,其行为与卢桂范、卢海英构成了共同侵犯行为。大庆市大同区太阳升镇中学和大庆市大同区教育局在卢桂范、卢海英实施侵权行为中并不知情,也未提供便利,卢海英冒名取得的兰淑影录取通知书也未寄到学校及教育局,故大同区太阳升镇中学及大庆市大同区教育局无过错,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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