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肥11月12日电(夏姜、张辉煌)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驳回一起雇工未尽保管义务丢失巨款赔偿案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判决,两雇工吴某、张某共同赔偿雇主程某16万元货款。
程某是从事水产经营业务的个体户,多年来一直在宣城市农贸市场设点收购河蟹,然后请人将河蟹用自己或租赁的货车运往上海,货款由运货的驾驶员和随车小工负责带回。为了途中货与款的安全,程某要求所雇人员未经许可,在往返途中不准外人随车。
2003年10月25日下午,雇工张某和吴某驾货车为程某送货到上海。途中,吴某未按规定,带上了他的朋友许某。货到上海的次日清晨,张某将16万元货款带上车,放在驾驶室的隐蔽处,3人又一起返回。当日上午8时许,当车行驶至浙江省湖州市南浔路段时,吴某发现货车左侧前导向胎漏气,遂停车检查,并喊张某下车帮忙,许某也随之下车。待车修好上车后,驾驶室被褥下放钱的地方已被掀开。张某发现16万元货款不见了。随后,吴某等人立即向当地警方报了案,但仍未找回丢失的16万元货款。
当年12月,程某向宣城市宣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张某、吴某未履行好保管义务,致使16万元货款丢失,存在重大过失,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货款。
宣州区法院审理认为,程某与张某、吴某属事实上的雇佣关系,两人应当按照程某的要求和安排从事自己的工作,并对程某的财产安全负有谨慎注意的义务。张某、吴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车上放有16万元的货款,在货车出现故障后,应当能够判断出货款与修车经济利益的大小,维护雇主的利益。然而,吴某明知车上有巨款,还要求张某下车帮助维修,致使巨款出现无人保管状态,导致16万元货款丢失,且吴某在途中顺带许某并未得到程某许可,吴某、张某对16万元货款的丢失存在重大过失。为此,法院依法判处张某、吴某赔偿程某货款人民币16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宣判后,吴某当即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