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靳晓磊)11月11日,市物价局发出通知,对我市今冬采暖价格进行调整。在现行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基础上,增加0.6元的燃煤加价,特困职工等仍执行3.3元的价格。同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采暖补贴标准也相应上调。
近来,煤炭和运输价格持续上涨,致使供热企业生产成本大幅度上升。为维持供热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保证我市冬季供热,市物价部门在依法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并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冬季供热价格和职工采暖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按照调整方案:民用采暖价格在现行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基础上增加0.6元的燃煤加价;对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优扶户以及持有特困职工优待证的用户继续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3元的价格执行,免收燃煤加价。
采暖面积按照住宅楼建筑面积扣减10%的公摊面积计费,高层住宅扣减15%计费,地下室及住宅楼外的公摊面积不得收取采暖费。
此外,居民用户按计量表与供热企业结算的,热力价格按每吉焦29.5元执行。非居民采暖按建筑面积计费的,在现行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基础上增加燃煤加价1元,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执行。单位自备锅炉采暖价格不得高于集中供热价格。
加收燃煤加价后,职工采暖补贴标准也相应上调。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补贴标准,由现行的一个采暖期按一个月基本工资加午餐补贴之和补85%提高到100%。补贴渠道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开支渠道解决。企业参照此标准执行。职工采暖补贴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此调整方案自2004年11月15日执行。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对于提前收取采暖费的单位,要按此标准多退少补。各供热单位及用热单位必须按照此调整方案执行;群众如发现有乱加价收费的行为,可拨打12358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