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列为五大挂牌案件之首的南京“9·26”特大侵权盗版案,11月11日上午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钟山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200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0年,处罚金200万元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钟山之父钟家内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判处钟山及钟山之母孙非化名下的两家被告单位罚金共1000万元。
此案主要涉案人员系出自“书香人家”的钟山家族内部,钟山的父亲钟家内、母亲孙非化均是大学退休教授,钟山及妻子均为科班出身,为了快速暴富,钟山走了侵权盗版的犯罪道路,其父母也卷入其中。
经审理查明,从2000年12月至2002年9月,在不到2年的时间内,被告人钟山利用其母亲任法定代表人,自己占有50%%股份的南京灏月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以及他自己任法定代表人的南京新华教科教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为主要依托,共盗印中小学教材及各类教辅图书1680058册,码洋18790373.61元。非法出版、发行各类教材及图书1033901册,码洋8082016元。此案成为全国第一侵权盗版大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南京新华教科教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南京灏月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对图书印刷、出版、发行的规定,在明知无出版、发行资质和无图书印刷委托书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大量印制、出版和发行属于他人享有版权的图书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二被告单位在印制侵权的行为中,具有共同的故意,系单位共同犯罪。
被告人钟山系南京新华教科教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钟家内系南京灏月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主管责任人,二人均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非法活动,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被告南京新华教科教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出版、发行大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钟山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且从事了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发行的全部活动,是单位犯罪活动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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