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西安11月12日电(许瑾)陕西省煤监局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批复,近日对陕西黄陵“6·15”矿难有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2004年6月15日,陕西省黄陵矿业集团公司一号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事发当时井下有86名矿工,经抢救65人脱险,21人死亡,另有2名救护队员在抢险中牺牲,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16.68万元。经事故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责任事故。
黄陵矿业集团公司总经理高仰才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黄陵矿业集团公司党委书记闫勃,由陕西省煤业集团公司纪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在井下摆弄矿灯、引爆瓦斯的工人李社俊应对事故负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安检员兼瓦检员刘继忠在6月15日8点班作业中,没有认真进行瓦斯检测;当发现瓦斯超限时,没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在接受调查时,提供假记录,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一号煤矿通风队副队长李红俊被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队长吴义军被给予撤销行政职务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号煤矿安全监察部部长武光辉等10人,也分别因负有事故责任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陕西省煤监局同时责成黄陵矿业集团公司向陕西省煤业集团公司写出书面检查;责成陕西省煤业集团公司向陕西省政府写出书面检查;由铜川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黄陵矿业集团公司一号煤矿给予经济处罚。